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若干问题
郑云瑞
【摘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我国政府有关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将大量进入我国的保险市场,如何保证有序地、适度地开放我国的保险市场,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开放的经验,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内保险公司利益,又不违背我国的有关承诺,这是我们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外资 保险公司 市场
【全文】
从1992年开始,中国保险业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以及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但总的来说,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是区域性的、试点性的和限制性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程度和范围,外资保险公司将蜂拥而入。
根据1993年12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1997年12月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我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市场准入规定、 国民待遇规定、 最惠国待遇规定、 透明度规定。 对此,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保险业开放的时间表为:(1)财产险。外资保险公司即可提供主保单;外资可持51%股权;2年内,允许外资设立全资附属机构;入世4年后,外资财险公司可向国内外公司提供所有类别的财险业务。(2)人寿险。外资保险公司可向国内、外的个人,提供个人保单;4年内,外资可向国内外的个人提供医疗保险;5年内,外资可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团体保单、退休、年金等保单;可自行选择合作伙伴,可持50%股权。(3)再保险。允许外资跨境提供再保险业务;外资设立分支机构、合资或合资附属机构,没有地域或数量限制。(4)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第三者(汽车)保险除外。(5)国际海上、航空和运输相关保险:即可跨境提供服务。
我国保险业开放的地域范围:(1)现在已经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的保险市场;(2)两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保险市场;(3)三年内,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的地域限制。
我国保险业开放的业务范围:(1)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两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2)对外国寿险公司,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险、年金险服务。(3)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允许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4)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