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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研究

  笔者认为,无论采购哪种管理体制,都应借鉴韩国的做法,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订与政策的执行分开。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的分离以及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分离,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明确,彼此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从各地的立法上看,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种情况是,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而且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另一种情况是,成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关系密切,相当于它的下设机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有负面的影响,造就了一种不公平的新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自由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可能失去原有生命力。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必须引起重视并应予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我国各地的立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模式。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没有固定的模式。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实行相似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实行不同的采购模式。香港和新加坡是城市性质的经济成员。香港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除了低值商品外,一律由布政司政府物料供应处实行集中采购。新加坡实行分散采购,但其采购模式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5年5月之前,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由中央采购局负责采购,而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1995年5月,新加坡关闭了中央采购局,除少数项目外,实行分散采购。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制定了《政府采购条例》(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该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新加坡所有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即从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发展到极度分散的采购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
  了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分散的采购方式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有利弊。第一,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形成合力,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还可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可以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形成社会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但集中采购实行分批采购,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计划性,有时不利于行政机关开展政务的需要。分散采购适用于小额采购和经常性采购,能够满足政府机构经常性活动的需要。第三,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能更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最优惠的价格。从而节省开支,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而且由于事权的集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此外,在地域辽阔、法制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不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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