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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保险的方式

  在预约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对特定种类的业务是否分出有选择权,而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分出的业务,因而预约再保险方式具有部分临时再保险的性质,又具有部分合同再保险的性质。对原保险人来说,预约再保险是临时再保险,因为是否分出业务由原保险人决定;而对再保险人来说,预约再保险是合同再保险,因为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由于预约再保险的性质,因原保险人行使选择权而可能将不良业务分出,因而再保险人对这种再保险方式缺乏兴趣。预约再保险虽然能够适用于所有的保险领域,但最为常见的是火灾保险和海上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一些发生事故没有规律的风险提供保障。例如,在火灾保险中,预约再保险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种类或者特定区域内的风险,在一年中的某个季节,所承保的标的季节性的大量增加,如西印度群岛蔗糖,澳大利亚的羊毛等。在海上保险中,预约再保险可以适用于某种商队的路线或者从事特殊贸易的船舶。这些风险不适用普通的合同再保险方式并没有特别的理由,由于这些业务具有偶发性的特点,以预约再保险方式安排分保较为简便而已,而且预约再保险可以作为合同再保险的补充,在合同再保险方式已经足额的情况下,安排剩余的业务。通过这种方式,预约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实务中仍然有较为广阔的使用空间。
  就再保险合同安排方式而言,由于合同再保险手续简便,问世不久就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再保险方式,使临时再保险方式失去了原来的地位。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标的的价值日益增大,危险越来越集中,累积的风险责任越来越大,远远超出了合同再保险的限额。因而临时再保险方式以其灵活、自由的优越性又显现出威力,使临时再保险重新成为再保险市场的宠儿。例如,在火灾保险中,某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巨大,或者同险范围的累积过于巨大,合同再保险的限额,仍然不能消化所有的风险时,或者在船体保险中,其保险金额巨大,一旦发生全损,保险人将遭受巨额损失,因而需通过临时再保险方式分散其所承担的巨额风险。
  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世界各国的法律均限制直接向海外的保险公司投保,因而通过本地保险公司安排临时再保险的方式进入国际再保险市场。具体说来,临时再保险主要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1)适用于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在通常情况下,再保险合同均有责任限额,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巨大,保险金额有可能超过原保险人的的自留额以及再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限额,如果原保险人对于超过部分不愿意承担或者超过其承保能力,则应当安排临时再保险。此外,原保险人还可以对合同再保险的自留额部分,再安排临时再保险以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
    (2)新开设的保险业务。由于新的保险公司不断涌现,而且保险公司不断地开办新的险种,开始时业务不稳定或者业务的数量少,不具备安排合同再保险的条件,只能安排临时再保险分散风险。在业务发展较为稳定,而且到达一定数量的时候,才可安排合同再保险,在此之前临时再保险是唯一的分散风险的再保险方式。
    (3)合同再保险的除外业务。在合同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对某些业务排除在外,例如,有些航空保险将劫持险除外。此外,一些质量较差的业务,原保险人出于竞争上的考虑,不愿意列入合同再保险之中,以避免影响再保险合同的质量。对于上述这些业务,再保险人只能采取临时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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