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再保险的方式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开送帐单在实务中近年来已经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是,由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开送帐单,交由原保险人确认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仍然继续适用。再保险人可能按季度编制帐单,也可能按月编制。再保险人所编制的帐单包括该期间内签发的所有新的再保险单以及同期所有延期的再保险单,并且载明到期所有的再保险费。从分保明细表制度引入临时再保险方式之后,在保险实务中通常由原保险人或者经纪人编制帐单并交由再保险人确认。就这方面而言,这个制度与合同再保险方式相似。
    在帐单中所显示出来的保险费总额应扣除再保险佣金,溢额临时再保险的佣金率通常少于合同再保险。再保险佣金的目的在于补偿原保险人支付代理人佣金以及管理费用支出。帐单所反映的净差额由原保险人支付给再保险人,但是帐单并不反映损害赔偿问题。
    涉及风险重大变更或者保险费任何变更的所有保险批单(Endorsement),必须通知再保险人并获得其同意。除非原保险人作出了这种通知,否则,再保险人在一旦获知变更可能影响其继续接受分保的决定时,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变更通常以分保条的形式,包括变更的全部具体情况以及其他附加或者返还的保险费。保险批单应由再保险人签署。
    虽然合同再保险方式的引入,极大地限制了临时再保险方式的适用,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仍然要求适用临时再保险方式,以满足他们的分散风险的特别需要。因此,临时再保险通常用以安排合同再保险难以处理的巨额风险。在特大风险中,原保险人也可以通过临时再保险方式降低自留额。在海上保险中,虽然合同再保险方式已经牢固地确立了其地位,然而临时再保险也被广泛地使用。海上保险惯例有其某些独特的东西,主要的原则与火灾保险相同。在英国,海上再保险单的签发必须符合《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实际上,仍然有大量的海上再保险,再保险人并非以原来的保险费,而是要求原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率。这通常发生在过期市场的再保险中,如轮船未按期到达目的港,担心轮船已经出事,但仍不能确定。由于这种可能性迫使原再保险人要求安排分保,因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因而这种再保险不能适用原来的保险费率,这种费率与再保险业务所表现出来的风险相当,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业务的风险确实非常高。虽然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减少了船舶逾期未达到目的港而缺乏任何消息的情形,但是过期再保险的概念仍然适用于其他风险。例如,在安排火灾保险的情况下,但对人员伤亡责任的大小仍然不确定的情形。
    在巨额风险需要安排分保而市场又趋于饱和时,再保险人可能会提出不同的保险费率。例如,一个再保险人要将其分入的部分业务安排再保险,那么,可能要求按照更高的费率支付保险费,即使所分出的业务没有遭受任何损失的影响。
    临时再保险还包括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Reinsurance,Open Cover )(或者称为临时固定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既有临时再保险的特征,又有合同再保险的特征。“Facultative”是指原保险人有自由安排再保险的权利;“Obligatory”是指再保险人只有接受分保业务的义务。对分出公司而言,与临时再保险方式一样,可以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的份额;而对再保险人而言,却与合同再保险方式一样,必须在合同范围内接受分出公司分入的业务,没有选择的权利。换言之,预约再保险对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再保险的性质,而对再保险人则具有合同再保险的性质。预约再保险是当事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虽有明文规定,但分出公司有选择权,不一定将所有的业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分出。而预约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接受人则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决定分出的,再保险接受公司必须接受,不能拒绝。由于分出公司对分出业务的选择权,即任意将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再保险接受公司,而再保险接受公司却只能毫无选择地接受,从而使再保险接受公司对预约再保险合同所分入业务质量的缺乏控制。此外,分出公司通常将稳定性较好的业务自留,不分出给再保险接受公司,而是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按照预约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分出,从而有利于稳定分出公司的经营,而不利于稳定再保险接受公司的经营。临时再保险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时间节约,对于再保险接受公司而言,相当于合同再保险,从而避免了临时再保险方式繁琐的手续和反复商洽的过程。在再保险实务中,预约再保险通常是对合同再保险的一种补充。如果有巨额的业务在合同再保险限额之外,仍有一定的溢额需要办理再保险时,要安排临时再保险,则手续繁琐、时间迫切;要安排另一个合同再保险,则业务量又不够,而安排预约再保险作为合同再保险的补充,可以及时分散风险,又无需同再保险接受公司临时商洽,逐一办理再保险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