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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保险的方式

    互惠制度对专业再保险公司极为不利,专业再保险公司没有自己的直接保险业务,因而只能向原保险人提供转分保业务——对再保险的再保险。即使这样,专业再保险人也不能分出与原保险人同等数量的业务,而且根据再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专业再保险公司不得以互惠的方式向原保险人分出超过其保险费收入的50%或者60%业务量。
    再保险交易的当事人通过促进免除再保险实务中的分保明细表的做法,将合同再保险业务分割成为小份额,这对再保险方式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分保明细表是指再保险人将根据合同再保险的规定分入的分保业务记录在案,早期的合同再保险的分保明细表是全球通用的,再保险人以临时再保险制度相同的方式记录其所分入的分保业务。最后,为了节省劳动和成本,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再保险人停止使用分保明细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加速了再保险人停止使用分保明细表的进程,此时再保险人不使用分保明细表,是一个原则而不是例外。当再保险人的分保额非常小时,例如1%,甚至更少,这实际上否定了分保明细表的重要性,再保险人不会非常重视任何一个单一的风险。一旦再保险人以合同再保险方式分入险种齐全(Full Line)分保业务,他们愿意使用分保明细表;但是如果再保险人仅分入十分之一线的份额,那么,再保险人却是非常愿意不使用分保明细表。这就是在再保险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发生的,大多数再保险人通常在不知道分入业务详细信息的情况下接受的,这就要求原保险人在交易中应具有最大诚信。其结果限制了再保险人对其所接受分保业务的风险指数系统的建立。在临时再保险中,接受分保业务总是建立指数,因而再保险人不会接受通过自己分保或者转分保不能处理的风险业务。再保险人在接受分保业务时具有选择权,并在正确处理现有的责任时行使这种权利。这就增加了再保险人的运行的成本,但使其在经营过程中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早期的合同再保险中,也同样遵循临时再保险所适用的程序以及使用的制度,但逐步废弃了分保明细表,因而指数制度并不能在再保险业务中全面执行,有些再保险人还废弃了指数制度。随着合同再保险方式的发展,出现了执行完全指数制度的障碍,再保险人以溢额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分入的绝大多数业务,其中大多数业务的分保额非常小。对风险作出精确的分析,需要投入巨额劳动和成本,而其中大部分投入与产出却不成比例。完全使用指数制度,意味着大量小分保额的业务也包括在内,因此,必须做大量的工作,而其中的一些工作是与指数制度的主要目的——发现集聚风险的存在——是格格不入的。
    指数制度的目的在于认识再保险人所聚集的风险,帮助再保险人通过转分保分散其所聚集的风险。通过指数制度,再保险人根据各种不同种类的风险建立限额表,一旦指数表明某种业务超过限额,再保险人应进行转分保,在通常情况下,再保险人通过溢额转分保合同方式转嫁风险,但由于对双方当事人均造成不便之处,因而现在并非一种普遍流行的再保险合同形式。
  二、临时再保险方式
  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产生之前,临时再保险方式已经在实务中被广泛使用, 尽管现在合同再保险方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八十年代已经基本上取代了临时再保险,但是临时再保险确立了再保险结构的基础,虽然丧失了其往日的重要性,但毕竟是再保险最初的方式,在再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近年来,临时再保险方式又日渐为人们所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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