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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保险的方式

论再保险的方式


郑云瑞


【摘要】再保险方式是再保险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安排再保险首先必须确定再保险方式,再保险方式通常有临时再保险方式与合同再保险方式两大类,预约再保险方式是介于临时再保险方式与合同再保险方式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一般归类到临时再保险方式之中。临时再保险方式是最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而合同再保险方式虽然产生较晚,但呈现上升趋势。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这两种再保险方式相互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词】保险 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全文】
  一、再保险方式的演变
    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公司通常设立再保险部经营再保险业务,但再保险费的收入在直接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总收入中仅占非常少的份额,而且经营再保险业务并非直接保险公司的主业。再保险公司只经营再保险业务,不从事任何直接保险的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业务是再保险公司的终极目标,这种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专业再保险公司。
    实际上,早期的再保险业务是由直接保险公司经营的,当时不存在专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临时再保险的方式,市场对再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少,原保险人将每笔业务向再保险人逐一办理再保险手续,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具有选择权,既可接受,也可拒绝。这个时期的再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即再保险人获得原保险人的分保业务,是以其业务分出给原保险人为条件的,但这并非指所有的再保险业务均以互惠为基础的,与后来出现的合同再保险中的互惠不同。每个保险公司均会考虑接受其分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是否分出同样份额的分保业务给自己,这是维持长期再保险交易的前提。在临时再保险方式中,再保险在许多方面与直接保险相似,再保险中的原保险人取代了原保险中投保人的地位与再保险人形成了再保险关系,再保险人有权了解分入风险的全部信息。
  虽然这种再保险方式持续了很长一个时期,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十九世纪中叶的出现,使再保险业务产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直接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局面。伴随专业保险公司的出现,产生了一种新的再保险方式——合同再保险。由于临时再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最终导致这种再保险方式弊端暴露无遗,即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披露每项分出业务的所有重大细节,通过这种方式,再保险人逐步了解到原保险人业务方面的详尽的信息,例如,客户资料、承保的风险、保险费率等详细的资料。专业再保险公司,不经营直接保险业务,只经营再保险业务,由于在直接保险业务中没有利害关系,因而与原保险人之间不会形成竞争关系。这就充分说明了原保险人愿意将业务分出给专业再保险人分保,而不愿意将业务分出给普通保险人分保的原因。但是,合同再保险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合同再保险具有许多临时再保险所不具有的优点,合同再保险是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再保险合同,根据双方所同意的合同条款规定,再保险人必要接受原保险人所分出的业务,不得拒绝接受,除非是合同条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业务。合同再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再保险中的一种重要的再保险方式。在二十世纪初,由于直接保险本身的原因,在再保险实务中牢固地确立了互惠制度,正如在临时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基于互惠交换再保险业务,因而在合同再保险业务中也形成了互惠制度。在现代再保险制度中,合同再保险方式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原保险人仅将业务分出给能够提供回头业务再保险人,但是与先前的临时再保险方式有天壤之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维持保险费收入的增长量,极大地刺激了互惠制度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中的运用。各个不同的时期以及各种不同的因素均有可能导致保险费收入的下降,例如,贸易的萧条、通货膨胀与货币限额等。但是,在互惠制度中,内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在再保险实务中,合同再保险逐渐减少了互惠制度的使用。在多数情况下,互惠制度仅在比例再保险中适用,起初在火灾保险中也广为使用,但涉及海上保险以及某些种类的意外保险。在超额再保险中通常不适用互惠制度,这种再保险高度专业化,其方式较为独特,并非通常的方式,不适宜在互惠基础上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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