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来自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亚当·斯密反对重商主义的理论和政策,要求取消保护关税、行会制度和特权公司;主张自由放任,把自由竞争当作永恒不变的法则,要求国家不干涉工商业的活动,不干涉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亚当·斯密认为,利己主义是人的本性,人的一切活动无不受这一本性的支配。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因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如果每个人都去追求个人利益,努力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社会利益就随之增进。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必须有一个完全自由的环境,以便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亚当·斯密指出:“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生产上面,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个人处在他当地的位置,显然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 基于上述认识,亚当·斯密坚决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只有国家不干涉私人经济活动,才能保证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地发展。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论著是大卫· 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李嘉图提出了劳动价值论,鼓吹自由贸易。就其经济学而论,李嘉图认为存在静态理论和动态理论的区别。从社会静态的观点看,经济学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商品交换的理论,价格由市场自己的条件来决定,除了由有关的个人作出选择外,不受任何其它力量的阻碍。一个经济的社会是由单个的生产者组成的,每个生产者将其产品同其他生产者交换,在交换的过程中,每个生产者尽可能以最低的价格买进,并尽可能以最高的价格卖出。从社会动态的观点来看,经济学是在生产者之间分配总产品的理论,主要由地租、利润和工资的理论组成。
自由主义在其早期的历史上,反映了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伴随经济的迅速工业化,以及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争取政治地位的斗争。在政策上,自由主义表现为要求废除对工业和贸易的不当限制,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主张实行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
(二)分析实证主义对契约理论的影响
在自然法学者看来,法的原理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超越实定法而存在的。法是人类理性所感知的东西,人类将其理性所感知的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宣告,这种思想成为法典编纂倡导者的精神支柱。但是“法国法典编纂事业一旦完成,所产生的法典却培育了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一代,导致自然法学派的衰微。这些法律实证主义者不仅从法律(loi)中,而且从法(droit)本身,发现立法者的创造。”《法国民法典》的颁布,结束了自然法哲学的统治地位,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近代私法理论就是建立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者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
由于民法典编纂的成功,引起了人们史无前例的对伟大法典的崇敬。法已经被认为毫无遗漏地包含在法典之中,相信法典的完整性。法典的完整性符合法国十八世纪政治哲学所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的要求,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法典规范各种社会关系,明确各种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注释法学派信奉法典的完整性,提出法学家的任务是通过对立法者意思的探究,从法典中抽出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注释法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严格解释的主张,恰好满足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需要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法律解释学者,为解决法典制定之后,工业生产迅速发展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积极地参与立法活动;同时,为了使法典能够适用这些新的社会关系,他们运用精致的推论技术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注释,并从法律规定中推导出许多一般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其中之一。
注释法学派对制定法与自然法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从而使近代的法哲学走上了实证主义的道路,表明了近代法哲学与自然法学的彻底分离。注释法学派把法典作为法的唯一来源,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法典作出解释,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及规则的体系性。实证主义法学是在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近代法哲学。实证主义法学非常注重制定法本身的法理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具体性和规则之间的逻辑联系。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制定法的各种规则恰好是事实的反映,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因此,只要深入透彻地理解和分析法律规则,理清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就能将法律规则正确地适用到社会实际中去,从而使社会关系得到正确的调整。
近代契约法体系是在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下得以建立。在十九世纪之前,各国的契约法是零散而不完善的。英美契约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法官对判例的解释是确定契约法的具体规范的唯一依据,而这种解释是不系统、不确定的。十九世纪之后,在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下,以朗戴尔为首的法学家通过对以往的判例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建立了以约因为中心的契约理论。在十九世纪之前,大陆法系各国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动荡不安,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十九世纪之后的法典化运动,促进了契约法的逐步制度化和规则化从而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规则的注释使近代契约法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更加接近当时社会生活,满足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因为罗马法的私法规范中虽然包含了许多基本的契约规范,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契约规范,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实证主义法学科学的分析态度恰好顺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他们一方面以法典为原始文本,另一方面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法律规则进行扩张和修正,从而借助法典形成了一系列具体而实用的近代契约法规范,为调整当时的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法国民法典》中,契约的定义为:“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注释法学派以个人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契约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注释法学者看来,人的意志天生是自由的,而契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合致的产物,既不是外界的强迫,也不是契约一方当事人的一厢情愿。因此,由于欺诈,胁迫和错误而缔结的契约无效。同样,缔约人因不具备正常的意思表示能力,其缔结的契约因合意的瑕疵而无效。这样,契约最终摆脱了外在的身份和形式性的特征,而被视为一种单纯的意思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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