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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契约理论的法哲学基础

    在德国,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的启蒙时期,罗马法学者成功地将自然法学思想融入到私法的研究之中,形成了德国罗马复兴中的理性法或自然法理论。
    在英国,十八世纪法学家对先前杂乱无章的契约法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在整理过程中,他们不仅借鉴了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学说,而且还大量借鉴了受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学说影响的法国法学家多马(Jean Domat, 1625~1695)和波蒂埃(Robert Pothier,1699~1772)的理论。尔后,普通法法官又采纳了普通法学家所借鉴的契约理论。 通过这种方式,普通法的契约理论接受了自然法哲学的洗礼。
    在法国,自然法对契约理论的影响是非常卓著。法国的法学家多马和波蒂埃的契约理论是直接在自然法影响下形成的,他们的契约理论不仅影响了法国的契约制度和理论的发展,而且还推动了其他欧洲国家契约制度和理论的进步。
    波蒂埃是法国十八世纪私法学集大成者。他的契约理论深受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并对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契约制度和契约理论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三分之二的内容和契约制度所有内容,借鉴了波蒂埃和多马的理论。” 契约是波蒂埃的债权理论的核心。他认为,契约是一种合意,而合意是指为设立或者变更债务,两人或者多人之间的同意。古罗马契约的约束力的根据在于契约的形式,而现代契约的约束力的根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理论为契约自由原则奠定了基础。波蒂埃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契约合意理论。第一,契约当事人。他指出,契约的本质是同意,因此,在缔约时,当事人能否“运用理性”是作出同意的必要条件。基于此,波蒂埃扩大了契约当事人的范围,赋予普通民事主体以缔结契约的资格。第二,合意的有效性。波蒂埃提出,基于错误、胁迫和欺诈的合意所缔结的契约无效。第三,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他认为,契约仅在缔约人之间有效,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可见,“契约相对性原则”在波蒂埃的理论中已具雏形。第四,契约的解释。波蒂埃认为,对契约的解释应探究缔约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是追究契约用语的语法、含义等。第五,违约责任。波蒂埃认为,违约损害赔偿一般以缔约时人们能够预见到的损害范围为限。但如果违约是故意的,则不仅应对契约标的物作出赔偿,而且还应对相关的损失作出赔偿。 可见,波蒂埃对过失违约与故意违约作出了区分,提出的损害赔偿标准有利于保证契约的履行,维护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马对契约作出了如下解释:
  “协议是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合意形成的约定,是它们自己制定的、有关他们之间为彼此承诺行为的法律。
  协议的运用是民事社会秩序,以及上帝在人们之间建立的契约的一种必然结果。因为上#a#帝使之成为必要:为了满足人们的全部需求,就要有他们的产业和劳动互惠的利用,就#/a#要有对物的各种贸易,人们满足这些需求主要靠协议。因此为利用产业和劳动,人们成立合伙,彼此雇佣,并且相互为各种行为。所以,为利用物,当他们需要获得或转让它们时,他们通过买卖或互易进行贸易,而当他们只需要占有它们一段时间时,他们就借用它们。
  如此,按照其他不同的需要,就有不同类型的协议。”
    从上面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多马把契约的效力提高到与法律同等的地位。显而易见,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契约在缔约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表述,来源于多马的理论。
    总之,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主张,在大多数情况下,人类的理性能够向人们展示人类正确的行为方式。因此,“自然法学家们的体系对于启蒙运动的立法者来说,还是富有吸引力的。这些立法者认为,通过法律编纂成为法典,就能够创立规定人们正确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由于十八、十九世纪是自然法学理论和自由主义哲学的全盛时期,因此,这个时期负责创制契约法的法官们,受到这一思潮的极大影响。自然法学理论,对十八世纪的法官意味着,缔结契约是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自由主义哲学,对十九世纪的法官则意味着,法律应当尽可能少地干预人们的活动。
    总而言之,古典自然法学对近代契约理论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首先,表现在自然法倡导的理性在契约关系形成中的作用。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是个人意识发达的产物。 其次,自然法倡导的平等观是契约自由原则形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地位完全平等的当事人,契约才可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且“真正的同意是自由的同意,充分的同意自由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平等”。 最后,权利观念和自由意志是契约自由的基础。自然法理论宣扬天赋人权思想,主张人人享有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契约权利就成为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可以通过缔结契约取得权利或者获得财产。自然法理论主张,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赋予了意志自由,而意志自由是人们的行为基础。契约是自由意志的观念的产物,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理论基础之上的。总之,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契约法的标志,自然法理论是其形成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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