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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契约理论的法哲学基础

古典契约理论的法哲学基础


郑云瑞


【全文】
  近代契约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契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契约制度是近代契约法的典型代表,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契约法形成的明显标志。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经济战胜了封建主义经济,理性主义哲学战胜了经院主义哲学,民主政治战胜了封建和神权专制;与此相适应,代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理论战胜了代表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法学理论。近代契约理论浸透了近代经济思想、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和近代法哲学的影响。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近代契约理论不断拓展自身的外延和丰富自己的内涵,并将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一、古典自然法哲学
    十七、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勃兴,是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哲学发展的最高成就,是法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古典自然法哲学承前启后,在继承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深化了自然法理论,为法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并孕育了后世诸多法哲学流派。虽然自然法学派在十九世纪有所沉寂,但其理性主义原则和理想主义的法学价值观还是在哲理法学中得到发扬光大,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又得到了再生。
  (一)古典自然法的起源
    一般认为古典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 但实际上,在此之前,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确信存在一种永恒普遍的法则,而这种永恒普遍的法则是评价成文法的标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虽未曾明确提出自然法的概念,但都致力于探求这种永恒的法则。柏拉图提出存在善和正义的范畴,但是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认识到这些东西。亚里士多德则指出,有一种普遍权威存在,而且通过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这种普遍权威。斯多葛派认为,宇宙是合理的,并为理性所支配。斯多葛派的学者主张,理性的生活就是自然的、正义的生活,理性并非公民所专有而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属性。这是斯多葛派进步之处,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中,斯多葛派明确地提出了人类是平等理论。
    罗马伟大的法学家西塞罗深受斯多葛派自然法学的影响,倾向于确定自然和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他明确地提出,智者的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 西塞罗的重要贡献在于客观系统地介绍了自然法理论,他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即将哲学的自然法变为法学的自然法,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西塞罗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中世纪的法学家认为,凡是源于人类理性和人类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东西,都是绝对普遍的原则。由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人类的法律必须与现实的社会状况相适应,因而他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看作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以及人类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在认真总结希腊和罗马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创建了古典自然法学。格劳秀斯对古典自然法哲学的重大贡献在于将法学与神学分离,系统地阐述了世俗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他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实际应用效果,探讨了财产所有权、契约及其允诺的约束力等,并确立了许多重要原则。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1632~1694)的自然法体系比格劳秀斯的更为详细,他主张有二个自然法原则:第一个原则告诉人们要尽力保护生命和肢体、保全自身及其财产;第二个原则要求人们不可扰乱人类社会秩序。普芬道夫将这二个自然法原则合二为一,提出:“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原则蕴含平等原则,许多特殊的法律规则是从这个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平等原则是近代契约法形成的重要条件之一。
    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普芬道夫等,其标志是宗教中新教的兴起、政治上开明专制主义的崛起以及经济中重商主义的出现。第二阶段大约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孟德斯鸠,其标志为经济中倾向自由主义和政治及哲学中倾向自由主义。第三阶段是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民主。
    古典自然法哲学是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主张自然法是人类最高的法律。自然法学者设想出受自然法统治的“自然状态”,并将其与“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等学说相结合,倡言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观,为近代资本主义提出了一系列法制的基本原则,并推进了包括契约法在内的若干重要部门法的创立、改革和发展。
    由于古典自然法学者各自的经历和思想倾向的不同,古典自然法哲学演化出十九世纪的三大法哲学流派。首先,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国家主义自然法哲学,主张君主拥有绝对的主权,认为人民的自由和生命只有在君主的庇护之下,才能得到维护和发展。因此,他们将国家权力作为法的基础,并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发布的命令。这就是十九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渊源和基础。 其次,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把个人的自由意志作为法的基础,提出君主的权力应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前提,主张国家是发展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工具。卢梭激进的民主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则更为彻底地表达了这种思想。卢梭认为主权属于人民,法是“公意”的体现,而不是君主意志的体现。这就成为强调法是自由意志体现的哲理法学派的理论先驱。最后,孟德斯鸠把社会的风俗习惯、地理环境以及气候等因素作为法存在的基础及其发展条件,主张各国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律,强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性。因而为十九世纪历史法学派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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