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条款研究

  在一种理想状态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长期、互惠的关系。再保险中的这种相互义务是由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义务推上了顶峰。在再保险实务中,再保险合同通常视为是值得人们信赖的允诺,是按照保险业惯例和默契所作出的陈述,应当包含当事人应具备的意图,而并非仅限于对再保险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机械的解释。这并非否定细致起草、清楚明了地了解再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但是,时常发生错误与遗漏,错误的业务分出到错误的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费的遗漏等,但是再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害,或者在处理再保险合同中发生的其他失误。这足以说明在大多数再保险合同中必须具备相应的条款,以保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以免危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在大多数再保险合同中,均有错误与遗漏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旨在保护原保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过错或者遗漏而产生极为不利的后果。再保险手续十分繁杂,从风险的分配与安排,到帐单的编制以及再保险费的支付等,可能不时会有过错、遗漏和迟延等情形的发生,因而有可能影响再保险合同的效力。为避免由此而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影响正常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通常规定了错误与遗漏条款。根据错误与遗漏条款的规定,原保险人在分保业务分出过程中发生错误、遗漏或者迟延的,再保险人不得以对方当事人的错误、遗漏或者迟延为由而拒绝承担原有的责任。但是,原保险人发生的错误、遗漏或者迟延,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否则,就因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不能适用错误与遗漏条款的规定。原保险人一旦发现错误、遗漏或者迟延的,应立即通知再保险人,并及时纠正错误、遗漏,从而避免了因违反再保险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严重的法律后果。
  错误与遗漏条款起源于比例再保险。该条款试图为维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合同关系,提供一个“缓和的机会”。然而,该条款通常是在匆忙的情形下制定的,并未充分考虑到该条款的目的与意图。一旦要执行该条款的时候,人们往往发现该条款,要么过宽,要么过窄,无法有效地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
  大多数再保险合同均要求有错误与遗漏条款,并且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交易均受到该条款的约束。但是,错误与遗漏条款并非导致其他合同条款无效,特别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款,例如,原保险人及时、准确地告知再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相关的条款。为了确保再保险当事人基本目的的实现,错误与遗漏条款必须保证书写上的错误(Clerical Errors)不会影响再保险责任的范围,而且不会由于错误的发生同时免除了再保险人更大的责任范围。一方面,错误与遗漏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因疏忽而未报告分出分保以及不正确报告分出分保,导致再保险合同解除,只要错误与遗漏一经发现立即矫正。另一方面,错误与遗漏条款是为了防止再保险人拒绝承担正当的再保险责任范围,要求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共命运,即使在原保险人遗漏必要的信息或者在提供错误信息的情况。
  错误与遗漏条款功能的多样性同样也显示了其缺陷,但要避免这些缺陷,必须细致地起草和清楚地理解该条款的范围。例如,在成数分保合同中,如果错误产生损害,那么,错误与遗漏条款整体无效。在其他再保险合同中,错误与遗漏条款可能包含矫正条件,要求原保险人一旦发现错误就立即改正,试图确保对原保险人的公平待遇。
  像其他再保险合同条款一样, 错误与遗漏条款的起草应当经过细致、周密的考虑,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以保证再保险目的的实现,从而避免了原保险人错误陈述而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