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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条款研究

  由于共命运条款在再保险实务中已经成为一个惯例,因此,在所有的再保险合同中,均有共命运条款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不妨碍共命运条款在再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换言之,在再保险业务中,无需原保险人作出任何表示,共命运条款当然适用,再保险人同样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即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之后,再保险人的命运就与原保险人相随与共。
  共命运条款实际上起源于欧洲大陆国家,并非英国的普通法,法国的再保险合同最早规定了共命运条款,因为在这个时期的英国,在法律上大多数再保险合同是非法的。而法国根据惯例,再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明示条款规定,再保险人必须偿还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只要原保险的赔偿行为是基于诚实信用作出的,而且能够提交赔偿凭证。直到1841年,共命运条款才在美国出现。在英国再保险法律实务中,法院判例确立了“Follow theSettlements”规则,再保险合同授权原保险人与保单持有人达成合理的赔偿解决方案,再保险人受到原保险人的与保单持有人之间协议的约束。 但是,英国学者认为,“Follow theSettlements”规则与共命运条款是两回事。 在美国,学者认为起初这两个条款具有不同的含义,而现在这两个条款均指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原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纠纷解决方案,或者执行法院或者仲裁对原保险人的判决或者裁决。实际上,美国的法官和律师相互交替地适用这两个条款。
  在美国,共命运条款和“Follow theSettlements”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在众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有效地分散风险,法院在不同程度接受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这些原则。共命运条款所确立的一般性原则要求再保险人必须履行原保险人已经履行的义务,禁止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作出的赔偿决定提起诉讼,只要原保险人所作出的赔偿是基于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再保险人必须受到约束。禁止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提起诉讼,不仅适用于原保险人诚实信用的赔偿行为,而且还适用于原保险人本身所具有的基于诚实信用而放弃抗辩的决定。法院故意降低对原保险人行为的审查标准,以到达完全排除确立对原保险人决策程序的新审查标准。虽然再保险人有权调查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范围的最终处理决定,但是再保险人不能重新审查这些最终处理决定。因此,共命运条款创设了重新审查合同解释的一种例外,通过禁止法院或者仲裁庭重新审查原保险人的赔偿行为,共命运条款强制再保险人偿付原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除非再保险人能够证明原保险人的赔偿行为具有恶意,或者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查。换言之,共命运条款的唯一例外,就是再保险人能够证明原保险人的决策过程是具有欺诈性的、具有恶意的、或者与被保险人串通,或者原保险人所作出的赔偿明显不属于保险范围。法院在审查原保险人是否具有恶意时,通常适用较高的标准,并要求有证据表明原保险人有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或者原保险人的赔偿不属于再保险责任范围。例如,美国法院确立了以下情形并不构成原保险人的恶意:(1)没有准确通知再保险人纠纷解决的建议;(2)没有通知再保险人,放弃了胜诉希望渺茫的上诉决定。美国早期的判例法表明,在再保险合同没有明示条款的情形下,法院不愿意将共命运条款直接并入再保险合同中。但是,近年来的判例法却表明,不管再保险合同是否有共命运条款的明示条款,共命运条款适用于全部的再保险合同。
  2、错误与遗漏条款(Errors andO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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