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电子签名的运用,立法必须明确电子签名中的责任问题。但过于严厉的责任条款则有可能打击人们使用电子签名的积极性 ,因为发件人必须承担完全责任,包括技术缺陷以及他人盗用其电子签名所带来的损失。电子签名发件人通常并不完全掌握对电子签名技术的控制,而且由于电子签名技术组成和技术过程的复杂和精密,电子签名发件人也不可能完全加以掌握。因此,
《联邦电子签名法》对于消费者使用电子签名的促进作用将受到限制,更有可能促进商业领域(即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中电子签名的使用,因为商业领域中已经具备一定的防治欺诈的机制,而责任问题也可以通过合同来规范 。
由于
《联邦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是,在保障技术所带来的机会能够为经济所利用的同时,避免新技术的使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因此,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占了相当比重。为了保证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能够拥有其在纸面合同中所能享受到的优惠,
《联邦电子签名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给消费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首先,消费者拥有在纸面合同和电子合同之间的选择权。为了确保消费者有能力以电子方式签订合同,并且对采用这种新技术签订合同做好了准备,在签署合同之前,合同对方必须就电子签名征求消费者的同意;只有在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合同才可以以电子形式签订 。即使该广告是以电子形式作出的,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须以电子形式签订,消费者仍可以要求以纸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对方有义务以容易获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要求所有记录以纸面形式或者非电子形式提供的权利和选择 。并且,在征求消费者以电子形式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对方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访问和保存与将要签订的合同有关的电子纪录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并获得消费者能够访问和保存与这些电子纪录的确认 。
其次,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消费者有权撤回其对以电子方式签订合同的同意,但双方有权规定消费者作出这种撤销的条件、后果(包括终止合同关系)以及所应当支付的费用 。
第三,在特定的领域中,一些意思表示不能以电子方式作出。主要在家庭
婚姻法领域, 例如结婚、离婚、立遗嘱、收养等;或者供水、供暖、供电合同中,特别对延续/长期性的合同的终止;法庭命令或者通知等 。
二、降低门槛,鼓励先进:欧盟电子签名指令
早在一九九七年,欧盟就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紧锣密鼓地制定和统一欧盟各成员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以期推动欧盟境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九九八年五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关于建立电子签名法律框架的指令草案。经过 一年多来的艰苦谈判,欧盟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布了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框架条件指令 ,要求其成员国在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九日之前将根据该指令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国内法 。
一般来说,欧盟指令只能为某个特定的法律领域制定一个框架条件。但欧盟电子签名指令中的规定比很多其他的欧盟指令要详细得多,已经超出了框架的范畴。除了正式的条款以外,欧盟电子签名指令还包括四个附件,对某些问题作了十分细致的规定,例如附件一对所谓的合格的认证证书的规定,附件二对于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以及附件三对于生成安全的电子签名的设施的规定。欧盟电子签名指令采取了放宽入门、鼓励先进的策略。
欧盟指令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作了广泛的定义,使得技术含量低的电子签名也可以获得法律承认,同时又根据电子签名所具备的不同的安全性予以区别对待。这一方式被称为“两分法”。与美国《联邦
电子签名法》相仿的是,欧盟电子签名指令关于电子签名的定义也包括所有附加于其他电子数据之上的或者与其逻辑相联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但
《联邦电子签名法》没有涉及真实性问题,只要电子签名发件人自愿发出了该签名即可,并没有要求该电子签名可以用来确定电子签名发件人以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而欧盟指令则将电子签名限定为确认电子文件真实性的一种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