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还是管制:对电子签名立法的比较研究
Laissez Faire versus Regula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on Electronic Signature Legislation
罗莉
【摘要】网络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巨大的机会,而交易安全则是电子商务发展和繁荣的前提。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美国和欧盟先后通过了电子签名立法。美国采取放任原则,信奉市场的优胜劣汰;欧盟则力图鼓励技术更为先进、管理更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以期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同的立法思想导致两者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和监管、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不够规范,采纳欧盟模式无疑有利于树立人们对电子交易的信心;而在市场发育成熟后,则应当考虑美国模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促进市场竞争。
【关键词】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 消费者保护
【全文】
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机会。今天,不仅获取信息、通讯联络,越来越多的经济交往甚至行政服务 都在网上进行。由于电子文件可以很轻易地被复制和更改 以及网络的匿名性,人们越来越普遍地使用电子签名技术来确定网络交易中签名人的身份,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文件的完整性。然而,电子签名的出现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电子签名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完全取代手写签名?什么样的机构有权发行电子签名证书?在电子签名所引起的纠纷中,各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了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推动电子商务和办公顺利发展,各国纷纷立法对电子签名进行规范。尽管各国的立法宗旨大致相同,但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则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尤其以美国和欧盟立法为典型,代表了世界电子签名立法的两种潮流:前者采取放任原则,信奉市场的优胜劣汰;后者则力图鼓励技术更为先进、管理更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以期为电子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从管制到放任:美国电子签名立法
如同在技术领域占据着领先地位一样,美国在有关电脑网络的立法方面也总是走在世界前列。早在一九九五年,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电子签名的立法——《犹他数字签名法》 即在美国犹他州诞生。一九九六年,美国华盛顿州亦颁布了《电子防伪法案》 。同年,美国律师协会向全国公布了《数字签名指南》 。很快,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立法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由于各州之间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受立法权限的限制,州立法不能规范跨州以及跨国交易,美国政府一直谋求制定一部统一的联邦
电子签名法。随着网上交易的迅速增长,这一需求显得更为迫切。然而联邦立法迟迟不能诞生,除了立法过程中利益各方争执不下,更重要的在于美国一直没有统一的
合同法,各州对于合同的形式、生效的条件以及签名的效力等规定曾经相差甚远,使得统一电子签名立法根本无从谈起。随着近几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在大多数州得到采纳,各州的
合同法逐渐趋于一致,为统一电子签名立法奠定了基础。在《犹他数字签名法》颁布五年之后的二〇〇〇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全球和国内商业中的
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为
《联邦电子签名法》) 终于获得通过,并于同年十月生效。
《联邦电子签名法》旨在促进各州在电子签名领域的立法趋于一致,因此原则上禁止各州立法与联邦立法不同 ;已经颁布的电子签名立法如果有不同规定,则必须根据
《联邦电子签名法》进行调整。但如果已经将《统一电子交易法》 纳入其
合同法体系之中,则州法律可以与
《联邦电子签名法》有所不同 ,因为
《联邦电子签名法》只是过渡性的法律,最终将为《统一电子交易法》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