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应当在商工部的终裁发布三个月内,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对终裁中涉及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根据终裁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是5年,提前撤销的除外。
第二部分 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实践
一、信息披露不符合WTO的规定
印度商工部经常违反《反倾销协定》第12条“关于公告和裁定的说明”,没有将反倾销调查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及时公告,使得利害关系方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立案和调查的信息,也就是说,印度商工部从信息渠道和答辩时间上剥夺了或者降低了中国企业抗辩乃至胜诉的机会。
印度商工部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一般是通知中国驻印度使馆商务处,再由商务处通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和相关进出口商会,然后再由商会通知企业应诉。但是在印度官方网站上往往查不到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和调查信息。同时,印度商工部对调查进行的过程,包括初裁和终裁公告也往往不在官方网站上刊登,从而导致了企业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有关信息和提出充分的抗辩意见。
同时,印度商工部对于印度国内产业提供的公开信息,也常常不向应诉企业披露。
二、随便拖延调查时间
我们以印度对华塑料眼镜镜片案件所经历的整个调查过程为例:
-2002年8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出口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塑胶光学镜片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求答卷必须在发布立案公告之日起40天内提交到印度商工部,即问卷回答的截止日期是2002年10月6日;
-2002年9月23日,企业获得立案信息,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2002年9月25日,律师应温州外经贸局邀请奔赴温州与企业商谈;
-2002年9月26日,律师通过印度合作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印度商工部的立案公告和印度国内产业的申请书;
-2002年9月27日,律师开始指导企业组织资料,回答问卷;
-2002年10月4日,完成了问卷的初步回答,整理成卷后寄往印度合作律师事务所;
-2002年10月6日,印度合作律师按照印度商工部的要求提交了答卷;
提交答卷之后,律师以印度商工部主管当局没有给中国涉案企业公平待遇为由,向印度商工部提出了延时申请,要求印度商工部将问卷回答的时限延长。印度商工部于10月16日发布公告,同意将提交答卷的最后期限延长到11月1日;
2002年11月1日,根据三家应诉公司提供的补充材料,律师对最初的答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1月1日将最后答卷提交给印度商工部。同时,律师就产品排除问题向商工部提出了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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