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
Justification of Copyright Term
罗莉
【摘要】版权之所以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私权;保护期期限的长短则是调整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当前欧美国家纷纷延长其版权保护期限,其社会经济依据并不充分,不值得中国效仿。
【关键词】版权保护期 经济激励 人格权
【全文】
法律人士和法学人士在谈论版权保护期的法律依据时,往往对各国立法中版权保护期据以确定的社会经济依据不予置啄。这种状况造成众多的版权法学习者对法律关于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本文拟针对这方面的缺憾做些评介,以为弥补。
版权 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在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英国的《安娜法典》 中,所有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都是相同且固定的,即自作品出版之日起14年;这个期限可以被延长一次。 此后,有期限的版权保护成为了各国版权法的通例,无期限的版权保护只是极个别的例外。 自《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为《伯尔尼公约》)规定对版权材料提供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50年保护以来,这一模式开始流行于世。 我国《
著作权法》给版权作品所提供的保护期限与《伯尔尼公约》一致,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
各国版权法对版权材料提供有限度的保护是版权法平衡作者私权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基本准则的体现。版权所属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产权(Property),这一点从名称上即可看出。人们非常习惯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权、特别是与不动产相提并论。例如,加拿大政府在一个关于版权法的报告中即写道:“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版权所有人对其智力作品拥有的权利与地产所有人拥有的地产一样。” 事实上,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典》的确是建立在英国哲学家约翰 洛克所创的财产权理论基础上。 洛克从人类劳动与荒漠土地的结合中发展出了财产权理论。在洛克看来,有一些权利是天赋的、自然的,存在于国家产生之前,并且其存在不以获得国家承认为前提。每个人都对自己本人及其劳动拥有财产权。一个人只要付出了努力,且该努力没有使他人遭受损失,他就有权对其劳动成果享有权利。 虽然洛克在此谈论的是有形财产权,但被后人认为也适用于无形财产权包括版权。作者被认为对其作品享有一种自然权,因为作品中凝结了他们的劳动。 今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并被写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