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上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罗莉
【摘要】作品之上的物权和著作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一点在建筑作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建筑作品的完成本身不构成发表,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也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展览权。著作权人对于建筑作品同样拥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其行使不得不合理地妨碍建筑作品所有人的物权。在建筑作品侵权纠纷中,司法部门应当禁用拆除违法建筑物、慎用停止施工、多用赔偿金等手段来给著作权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
【关键词】建筑作品,著作权,物权,侵权救济
【全文】
物权和著作权指向不同的对象,含有不同的内容:前者是指对一件实体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后者是对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拥有的精神权利和在一定期限内的经济垄断权。由于该两种权利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因此,权利人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著作权法上有一些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作品上这两种权利的冲突而设计的,例如权利穷竭原则,也被称为第一次销售原则。建筑作品作为一种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和物权人更容易发生利益冲突。为了协调著作权人和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很多国家在法律中对作品——特别是建筑作品——之上的著作权和物权的相互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瑞士
著作权法》 第二节即是关于“作品上之著作权和物权的关系”;美国《1990年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 也规定了建筑作品上的物权对版权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随着2001年《
著作权法》修改后建筑作品被明确列为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将逐步加强。建筑物不仅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且由于价值较高而属于重要的私人财产。在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讨论中,人们对于建筑物的物权尤为关注。因此,可以预见到的是,我国关于建筑物的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必将增多,需要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规范和调整。
一、 建筑作品的发表权和展览权
好的建筑物由于具有特殊的美感,特别是与环境相结合,往往构成独一无二的景观。当我们想起某个地方,往往会联想到那个地方著名的建筑。例如,北京的天安门广场,巴黎的爱非尔铁塔,悉尼的歌剧院等等。很多人游览某个地方时都会去观看当地著名的建筑,甚至为了某个著名的建筑而专程去往该建筑物所在地。在通常情况下,建筑都处于公共领域,人人得而观其外形,足以满足大多数人对建筑物欣赏的需要。但也有一些建筑物处于私人范畴之内,例如私人花园等。另外,一些建筑物的内部构造同样引人入胜。因此,建筑物所有人将建筑物向公众开放并收取门票的现象十分常见。那么,建筑物所有人此举是否构成对建筑物的展览甚至发表?
展览是指将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以某种能够为公众访问的方式陈列。一件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价值往往在于创造该作品的无形的智力劳动,而不是其有形的载体,例如小说,计算机软件等。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仅发表和发行其作品的复制件,消费者通过占有作品的复制件来消费作品。但是,在某些作品中,有形的载体和无形的智力劳动紧密交融,结为一体,且难以复制,例如美术作品。这些作品原件的价格通常远远高于复制件;消费者也往往通过占有和访问作品原件(在有的情况下也包括作品的特殊复制品)的方式来消费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来说,允许他人访问作品原件,即展览,是对其进行经济开发的重要形式之一。作品展览权的归属直接影响到物权人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划分。一方面,展览要求陈列承载作品的有形载体,所以必然涉及到作品载体物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将作品的载体公之于众的行为使得作品内容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为公众所知,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作者的著作权。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展览权是作者的人身和财产权之一,指将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建筑作品虽然与美术作品被列为同一类作品,但并没有被包含在后者当中。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亦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其对美术作品的解释虽然包括立体造型艺术,但仅指雕塑,也不包括建筑作品。 概前者为视觉艺术,更注重美感;而后者则兼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以实用性为主,艺术性为辅。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人对于建筑物并不拥有展览权。这一规定也与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