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城市间是以人治为主的。(人们在生活中应中法律并不一定就是法治了,关键是看怎么个应用法。)
二、乡土间治道。(大多情况下是典型的人治或德治,出现纠纷也不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如05年10月1日国庆节期间进行了走访调查。在七天的调查中,走访93人,配合调查的64人,认为专职调解人的调解起着决定作用的有41人,认为作用不大的有14人,有9人认为完全没有作用而接受调解主要是害怕“打官司”。(见图表一)通过调查,我认为,在小周庄,专职调解人的存在对于解决纠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图表一)
决定作用 作用不大 完全不起作用
人数 41 14 9
比例 64% 22% 14%
赵某与陈某两家因排水所引起的纠纷案例,在04年夏天,一场大雨让两家的关系颇为紧张,进而产生了冲突,为什么呢?起因于排水问题,赵某家在山脚下,每逢下大雨时,南山上就有一处泉会开,当地人称“开泉”,即为从山上的一个洞中会有大量的泉水涌出,然后经过山路,流经赵某家的门前及院和院旁边的一块田地,最后进入周庄村的大河,而争议正是在这泉水流通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现用一个图表的形式分析。(图表一中A表示泉水,B表示院墙,C与D之间的区域表示田地,B与D之之间区域表示道路,E与F分别表示从田地中流出的泉水与从经过赵某家院墙外的道路上流出的泉水,G点表示这两股泉水汇成一条小河流入村庄的河流。)
(图表二)
根据图表进行分析,A从山上流到村庄河流的必经之路是B与D之间的区域即道路和C与D之间的区域即田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问题,如果按民法的紧急避险原则的话,很难来确定道路利益和田地利益之大小的问题,赵某称流水从道路上经过一方面干扰其正常的生活,另一方面对于其院墙(其院墙已超出法定的宅基地面积)有所损坏,因为水长时间浸泡墙体势必会对其地基有所损,严重可能导致塌陷,但是关键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导致塌陷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一下大雨赵某就拦起一道坝子从而导致大部分泉水都从陈某家的田地中经过,也很有可能给田地的庄稼造成较大损失,这样一来,问题就比较麻烦了,一方面赵某家的院墙是违规建筑但是存在着较大风险,另一方面是陈某家的田地的庄稼地是合法但是相对来说风险较小,如果是根据民法来解决来问题那是不现实的,村民也根本不可能为了这样的事情而去学习法律,而即使是根据现有的民法也不一定能够解决好这个问题,但是张某用了一个方法来解决了此问题,即通过先说赵某家生活不容易等,然后又说陈某家田地的庄稼也值不了太多的钱,如果因为这个搞的邻里关系不好,实在是不合算,最后在他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水从田地里走而赵某象征性的给陈某家一点补偿,对于调解结果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这样一个在法学上很复杂的案子在一个调解员这里用他的最朴素的道德观就解决了。案例二是一起因在自家院中打井所引起的纠纷,辛某与王某与是隔着一条路的领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但是自从因为村中人家打井取水以来,两家就开始不那么融洽了,辛家最早先打了一口井取水,王家由于和辛家关系较好,所以王家经常去辛家取水,但是王家感觉这样还是不方便,由此自己也在自己院中打了一口井,可是没曾想到的是自从他家打井以来辛家那口井的水就越来越深,很难再取水了,由此便产生了纠纷,张某调解时首先以情来动之以人,大谈邻里关系,然后又说以双方各自的以前对对方的好处,(因为张某与双方当事人住的不远,所以一些事情大约知一些。)说服双方各退一步,哪一口井中好取水就去哪取水,都是好邻居嘛,最终双方合好,并要留下张某吃饭。大家从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法律根本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嘛。(http://cheng2789.fyfz.cn/blog/cheng2789/index.aspx?blogid=38761),也是去年,有四个学生去了山东的寿光市作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调查,结果也是触目惊心哪!(此处略去,可参考网址)(http://cheng2789.fyfz.cn/blog/cheng2789/index.aspx?blogid=4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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