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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生存的博弈——监狱亦是一种福利的经济分析

自由与生存的博弈——监狱亦是一种福利的经济分析


于佳佳


【关键词】博弈 自由 生存
【全文】
  案例浏览:《现代金报》2004年8月2日报道,一中年妇女为了不被丈夫打,进去坐牢,在宁波鼓楼附近的药店偷取500多元的药品,藏于裙下,被保安当场识破。《辽沈晚报》2004年2月14日报道,铁岭市一青年男子于晓良只因太饿,想进拘留所吃顿饭,砸坏电话亭。《江南都市报》报道,2003年4月1日,北京德外派出所接到报警,一自称姓孙的外地男子声称正带着诈骗所得赃物自首,被带到派出所后,倒地睡着。《京华时报》报道,2003年3月30日,为找一席睡觉之地,北京一流浪汉慌称自己抢劫杀人投案自首。《南京晨报》报道,某法学院学生上网花光生活费,为进监狱,使用炸药包抢劫银行,被判刑5年6个月,罚金3000元。正义网在2002年5月8日登载一文,作者就一打工仔因无钱治病而去抢劫杀人,死刑终审判决前恶疾复发,看守所重金抢救一事,谑称“没钱治病?快去监狱”。2002年,老汉吴天华为摆脱幼女刘婧婧强迫其做性交易,求助警察,自请入狱。……
  这一幕幕现代版的《警察与赞美诗》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上演着,我们身边的索比或者是寻求庇护的受虐妇女,或者是饥寒交迫的流浪汉,或者是无钱就医的病人,或者是落难的老汉……相比现在的生存状态,监狱对他们来说成了一种福利,选择犯罪成了他们获得这种福利的手段。国内有的学者从监狱剥夺了犯人作为人的最可宝贵的自由的角度否定“监狱福利说”。笔者认为不然,首先,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我国的文化传统更加尊重的是伦理道德,伦理原则是人们规范和评价人、事、社会的主导尺度。在我们看来,监狱功能的实现虽然是通过对犯人自由的剥夺,但更重要的恐怕是刑罚背后所昭示的道德的否定意义、人格尊严的贬损以及随之而来的耻辱。只有在西方“不自由勿宁死”的文化背景下,监狱惩罚的目的的实现才与自由的丧失本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存在着重生存轻自由的价值选择的倾向,《管子·牧民》中记载“仓廉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孔子曰:“贫而无怨难”,现在我们也经常听到人们说“好死不如癞活”。所以,以犯罪为手段获得监狱里的福利,笔者认为这是行为人在自由与生存不可兼得的情形下作出的理性的选择,这将在下文详述。其次,不同的群体对福利的标准有着不同的认定。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生存状态恶劣,无谋生的手段,得不到就业的机会,罹病而无钱就医,肩负着沉重的社会负担或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处于生存困境中的人,也许福利的内容就是食可果腹,衣可蔽体,有病可医,处于安全有保障的生存环境。而现代社会中的监狱设置又恰恰能满足这些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要求,甚至高于这些基本要求,那么对这些人来说,进监狱就可以视为得到了一种特殊的福利,虽然方式不为社会所认可,但其效果即为此。
  法律经济分析学派的代表人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认为“由于犯罪对他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犯罪。” 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这场自由与生存的博弈中,行为人以丧失自由为代价获得了生存的可能甚至是相对意义上的生存的质量。并且对于行为人而言,这是一个信息完全公开的单方博弈,他甚至可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犯罪的方式,预期到受到相应的刑罚对其自由剥夺的程度,从而使之所获得的生存条件相对付出的自由的成本而言更符合优势选择的经济规律。并且,这一犯罪动因作用下的犯罪一般不会是那些被社会完全否定的极端犯罪,因为,根据经济分析的原理,对这些为获得生存保障而选择犯罪的行为人,死刑有绝对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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