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为用户的CID信息及通讯内容保密是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电信公司从追求商业利益和满足电信用户个性化服务的需要可以开展来电显示业务,但是必须首先保证和尊重用户的隐私权。当主叫用户需要时,电信公司应当为主叫用户提供免费的隐藏CID信息的选择和技术手段。目前各电信公司虽然有“主叫号码显示识别限制” 业务开展,但是都将其列为收费服务项目,而且价格不菲,有的高达来电显示服务费用的四倍;同时也未主动、明确地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提示该项业务的存在;甚至有的电信公司内部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消费者推介该项服务项目。换句话说,根本没有为主叫用户提供隐藏CID信息的选择,这是一种欺诈行为。电信公司将自己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CID信息作为盈利工具,主叫用户要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却必须支付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六、 主叫用户行使隐私权与被叫用户行使知情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叫电话用户享有隐私权,被叫电话用户享有知情权,这是电话通讯中主、被叫用户各自的权利和自由,也是来电显示业务中“矛与盾”的关系。隐私权、知情权既可以由权利人主动行使,也可以由权利人主动放弃,还可以由权利人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根据《
电信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因此电话用户是否行使隐私权和知情权,由用户自行决定。在通讯中主叫用户是否愿意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提供什么样的CID信息以及不提供CID信息后果,由主叫用户自行承担;被叫用户是否行使知情权以及是否愿意接听匿名电话由被叫用户决定;电信公司在法律上的义务仅仅是为用户的通讯提供交流平台。
作者认为,在来电显示业务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强制主叫电话用户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做法应当是:主叫电话用户有权选择隐藏CID信息以保护其隐私权(免费服务);当其以匿名电话方式向被叫用户进行呼叫时,被叫电话用户可以以享有知情权为由拒绝接听匿名电话(来电显示中的ACR功能:注2),此时呼叫被转入由电信公司提供的特别系统中,系统将提示主叫用户“被叫用户拒绝匿名电话”。这样主叫用户必须进行选择,或者放弃通话,或者放弃隐藏CID信息以普通电话方式呼叫。如果双方均坚持保护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立场不改变,双方将不会发生通话,不能通话的后果将由双方自行承担,与电信公司无关,各方均不会因此发生侵权责任纠纷。这样既能保障主叫用户的隐私权,同时保护了被叫用户的知情权,也保障电信公司稳定和合法的业务收入,整个来电显示服务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