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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电显示业务合法性的置疑

  目前我国各电信公司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一方面采取隐瞒行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主叫用户的CID信息,既严重侵犯了主叫用户隐私权,也侵害了用户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还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给消费者提供完备的、合理的、是否向他人显示自己CID信息的机会和技术支持,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五、 为用户的通讯内容及信息保密是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主叫号码显示识别限制业务应当是免费服务项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1277.1-2003即《固定电话网主叫识别信息传送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在“4.3 业务实现”中规定:用户是否允许网络向被叫提供主叫识别信息,以及作为被叫时是否需要提供CID业务,应能按用户需求随时改变。“4.3.2 主叫用户的业务实现”规定:必须给主叫电话用户提供隐藏CID信息的选择和服务,主叫用户有权选择成为A、B、C三类用户之一。A类用户:即一般情况下允许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但是也可以要求网络对于某次呼叫不向被叫提供其主叫识别信息,这时仅需要在拨打的被叫号码之前加拨一标志号码——*62,即拨号为“*62+被叫号码”;B类用户:即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但是可以允许网络对于某次呼叫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的电话用户。如果其(允许或)愿意提供CID信息,仅需要在拨打的被叫号码之前加拨一标志号码——*68,即拨号为“*68+被叫号码”;C类用户:即完全不允许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的电话用户。同时该技术标准还规定,对特服用户无论是否隐藏CID信息,均强制显示CID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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