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电显示业务合法性的置疑
The Discussion to the Illegality of Caller ID
王卫宁
【摘要】本文界定了来电显示业务的性质,指出了我国电信公司当前开展的CID业务存在的重大缺陷,通过对CID业务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详细分析,论述了在CID业务中如何保护主叫用户的隐私权和被叫用户的知情权,明确提出保护主叫用户隐私权是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认为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CID业务运行方式,重视对主叫用户隐私权和被叫用户知情权的平等保护,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使这项代表技术进步的业务在我国变成一项违法运行的业务
【关键词】来电显示,侵权行为,合同
【全文】
来电显示业务(CID业务)是指终端交换机向被叫用户传送主叫号码、主叫用户姓名、(用户)信息、呼叫日期时间等主叫识别信息(以下简称CID信息),以供用户查阅的一种服务项目 。其专业名称为“主叫识别信息传送业务” (Calling Identity Delivery,简称CID业务),国际上叫做Caller ID(简称CID)。这项技术的发明者是Carolyn A. Doughty,1983年7月12日该项技术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1986年4月15日被授予美国专利,专利号为4,582,956,专利权人为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贝尔实验室(即现在的朗讯科技集团)。来电显示业务主要有以下功能:第一,使电话被叫用户在未接听电话前就可以知悉主叫用户身份和大致的来电位置;第二,当无人接听电话时,来电显示会记录呼入的电话号码、主叫用户姓名、用户信息,呼入时间和日期;第三,翻查到的来电号码,可以直接摘机回拨。
来电显示业务是技术的进步,它改变了电话被动接听的历史,给了被叫用户选择的自由。CID业务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比如有的职业人士如医生、护士、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社会工作者、演艺界人士、记者、社会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出于职业的原因,需要向不了解的社会公众如患者家属、学生、执法对象、甚至是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系,这其中不乏带有敌意或偏见者。CID业务带来的个人信息泄漏可能给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宁带来影响,甚至给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另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的商业公司缺乏自律,通过来电显示的方式获得用户CID信息后,反反复复通过电话邀请客户参加他们的商业活动或者进行推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骚扰。
电话用户的CID信息是极其重要的个人隐私,携带了若干特定的身份信息及位置信息,不当显示用户的CID信息,一方面严重损害了用户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极有可能导致产生人身及财产损害后果发生。我国目前各电信公司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内容单一不说,还存在重大缺陷,即在向被叫用户传送主叫用户CID信息时未取得主叫用户的同意,未向主叫用户提示风险和提供合理的选择隐藏CID信息的机会,强制性的将主叫用户的CID信息显示给被叫用户,主叫用户无法控制自己CID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这种运行方式忽视了对主叫用户隐私权的保护,轻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及不合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