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规定》第10条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查封规定》第11条规定: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查封规定》第20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3、财产的保管人;
4、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由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民事诉讼法》第
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它的成年家属一份。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时如何确定权属?
《查封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当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有财产,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有例外规定。
《查封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