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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条款解读及银行的应对策略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查封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体现了对共有人利益的保护
  《查封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体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查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被执行人向第三人购买财产的情形。《查封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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