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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政法学:新制度经济学与行政法学对话的理论平台——拜读宋功德君博士论文《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后有感

  经济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不但要有法学的方法,也要有经济学的方法。要分别掌握两门不同学科的方法实属不易,更遑论将不同学科的方法“整合创新”,使其自成体系。可贺的是功德君不但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在该书中哲学与社会学上的主体—结构关系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上的交易费用理论和行政法学上的平衡论运用交相辉映,相映成趣。难能可贵的是功德君在运用这三个学科的不同理论时,不但没有相互剥离、生搬硬套之感,反而使人觉得三者之间水乳交融、相得益彰。
  三、本论二:与功德君商榷
  该书可圈可点之处甚多,但仍有些内容与观点值得商榷。该书认为经济行政法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即主要是通过经济行政立法,通过抑制市场机会主义和行政机会主义,实现产权/经济行政权结构性均衡以实现交易费用的最优解决。鄙人的问题也从此导出。首先在中国行政机会主义相比较市场机会主义而言更严重。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经过充分的自由竞争发展而来,因而其市场失灵问题(市场机会主义乃其表现之一)很严重,所以国家干预便有某种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经济行政无所不至,无孔不入,政府失灵(行政机会主义是其典型症状)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我们不禁要问:国家是应该收缩还是扩张其在市场中的作用?法律虽具有“普适性”,但更重要的是“地方性知识”。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在一个虚假的理论模型上,这种制度的效果又会有多大呢?我们不应忘记,相对市场而言,国家永远是次佳的资源配置方式。如果说市场不是一种完美无瑕的财富分配机制,那么国家干预也并非解决一切问题的良方。相反,过多的国家干预只会扰乱和破坏经济生活的内在自然秩序,带来一系列灾难性后果,甚至会严重危害民主制度的基石。只有当事实很明显地证明了市场解决机制确实比国家干预手段费用更高时,才选择国家。“公共选择派的结论是:凡有可能,决策应交于个人自己。”[11]
  其次,该书规范性研究有余,而实证性分析不足。该书的结论、核心命题与论证过程给人的感觉是理论上应该是这样。但是问题是实际情况是怎样的?作者构建的制度结构会是均衡的吗?市场主体与经济行政主体参与博弈的动力从何而来?能否保持这种动力的持续性?事实上博弈主体参与博弈的动力不足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在实地调查与对大量统计资料的分析后才有可能解决。
  再次,作者设计的制度模型只是考虑了“普适性”情况,而忽视了中国的“地方性知识”,其适用性值得怀疑。退一步而言,就算作者完全估量了中国的特殊国情,但是其预设的理论前提——经济行政介入市场,因有助于节减交易费用总量而具有正当性——是有争议的。因而其结论的可靠性也是值得推敲的。
  四、结论:瑕不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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