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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案”:公法私法化?

  从法学角度,在“宪法第一案”中我们首先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宪法作为公法,能否“私法化”而用于解决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争议?
  (一)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有关原理
  本文准备从接受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区分开始论述,而不去论证为何要接受公法/私法的二元区分。这固然是因为正面论证为何要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件困难的事;也因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历时悠久而能存续,拥有其“在先优势”,――这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传统或惯习已经不再合用,否则象以前一样接受它称得上是明智的选择。
  根据源自古罗马的公法与私法二元区分理论,宪法属于公法。公法作为政治国家的法律,它调整两类关系,一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公共权力与私域自由(权利)的关系;(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政府各不同性质的权力之间关系。一般认为,前一种关系即权力-权利关系是主要的关系,对前一关系的不同理解决定了政治国家的基本秩序,后一关系即权力-权力关系则是实现前种关系安排的手段。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并不是公法所关心的内容。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后果,最容易被观察到的是司法管辖上的不同: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公法案件由行政法院或宪法法院管辖。但这样的后果只会发生在法国、德国这些有着独立“行政法院”的国家。英国和美国这样只有普通法院的国家,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公法案件与私法案件适用的程序或实体规则有所不同。
  实际上,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实施不同的规则,才是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实质所在。而公法与私法规则的不同,背后是公法与私法的基本理念上的差异: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行”,对公权力施加了严格的约束;在私法领域,却是“法不禁止便自由”,给予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尽量大的自由。换句话说,在权力-权利关系中,公法更关注对权力的约束与规范,而在权利与权利关系中,私法更强调对当事人自由、自主、自治的尊重。
  这样,如果将公法规则适用到私法领域,将大大妨害私法领域里的自由。例如,基于要求国家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运作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公共设施必须对公众平等开放――如果拒绝特定人进入,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并且经过正当的程序;而在私人领域内,却不能用平等对待的义务来要求私人。因为人民都有按自己的偏见、特性及感情采取行为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国家并不能片面要求人民必须平等、博爱;宪法也未要求每个国民都过着理智及道德的生活,所以,硬要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关系之间的平等,无异于敲起自由之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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