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讨论者用
宪法的“私法化”来指作为公法的
宪法被司法机关适用于私人与私人、权利与权利这类通常被归入私法领域的关系上。而一旦进入
宪法“私法化”的讨论,人们的关注点就主要指向
宪法“能否”私法化这一应然问题。
从逻辑上说,只有承认
宪法可以被司法机关适用(“司法化”),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
宪法能否“私法化”(即适用于私人关系中)。――当然,承认
宪法可以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同时接受
宪法可以“私法化”。
但是,鉴于
宪法“司法化”已经有较多讨论并且对于
宪法能否“司法化”争议不大;所以,本文将越过有关
宪法“司法化”问题,而将焦点直接对准本案中
宪法的“私法化”问题。
二、
宪法作为公法能否“私法化”?
该案已有的讨论中,很多人因为热烈欢迎中国
宪法的“司法化”而将
宪法的“私法化”与“司法化”混为一谈地加以赞美。只有微弱的声音在坚持,
宪法以国家权力为规范对象,“私法化”而适用于私人之间,是对
宪法的误用。
事实上,在中国,因为亲历高度集权而反感“国家强制”,因为盼望“违宪审查制度”而欢迎“
宪法司法化”,对于那些对中国法治进程有着强烈责任心使命感的人来说,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应该说,这种自发的激情是可贵的,是当前中国“人心所向”的风向标之一,由于“
宪法第一案”的讨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种激情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宪政意识的形成。然而,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对于该案的讨论仍应该回到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上来,回到法学内部视角,才不会在“变革”的强烈愿望中迷失自己,欲速而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