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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案”:公法私法化?

“宪法第一案”:公法私法化?


金自宁


【关键词】宪法第一案  公法私法化
【全文】
  一、 所谓的“宪法第一案”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一所中专学校。该学校给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齐的同学陈晓琪从中学那里拿到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齐发现被冒名顶替后以陈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中学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案子 一审由山东枣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中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批复》 中称:“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引发了热烈讨论。许多人将这个案子誉为中国的“宪法第一案”。
  这个案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被公开报道以后,中国公法学界的反应简直称得上一片欢腾。不能不承认,欢乐主要为“宪法司法化”而起;相形之下,对于该案中“宪法私法化”的问题开始并未引起注意。不过,宪法“私法化”问题一经提出,就成为推动有关该案的讨论向更专业领域深入的契机。
  无论是宪法“司法化”的说法都引发一些质疑与争论。最初的讨论者谈论宪法能否“司法化”,即宪法规范是否能够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对此,肯定的意见显然占据了主导地位――用最朴素的方式表达出这种观点的,可能是这种论证:宪法也是法,为什么不能在法院适用?
  但是,人们很快对于何谓宪法的“司法化”发生了争议。至少在该案中,宪法规范是否被司法机关“适用”了,或者说是在什么意义上被适用的,存在着不同理解:就批复的措辞来看,宪法规定的权利只是作为损害后果而并不是作为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出现的。这与通常所说的“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并不能完全等同。有关宪法“私法化”的讨论也部分地源于辨析宪法“司法化”与“私法化”在含义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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