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误以为行政诉讼就不能实行代理制度。因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该行政机关,因而如果认为行政诉讼不能实行代理制度,则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理所当然。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实际上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当事人之一,因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而不一定需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
(3)误以为“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行政首长“事必躬亲”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首长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处理行政事务不论大小, “事必躬亲”。行政首长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对行政事务的每一个环节都非常熟悉,实际上行政事务中许多事情是由该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操办的。因为熟悉业务的缘故,引发诉讼时由具体经手人出庭应诉更有助于行政机关胜诉。
(4)误以为行政诉讼都是源起于行政机关“做得不对”。因为行政机关实行 “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决策错误行政首长是要承担责任的,因而如果认为行政诉讼都是源起于行政机关“做得不对”,换句话说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在该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定要败诉,则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具有警戒意义。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的提起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是否侵犯了应由法院判决而定,这意味着至少在法院判决前,并不能想当然就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意味着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行政机关败诉,既如此,要求行政首长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并不具有人们所想象中的那么大的警戒意义。
(5)误以为官员们的法治观念提高了。很多人都认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官员们法治观念提高的表现,但窃以为官员们的法治观念的提高,应主要体现在“依法行政”的水平上,而不是出不出庭。官员们出不出庭应诉与其法治观念的提高与否没有多大关系。从笔者所见的有限几次县长(局长等)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情况来看,除了看得出那(些)县长(局长等)有明显的“作秀”成份外,看不出其他什么东西来,反而在那些案件中,因那(些)县长(局长等)不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细节,倒是增加了应诉的难度。
(6)误把行政诉讼难的表面原因理解为深层次原因。从个案和表面上来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的最大难题。但从整体和深层次上来理解,行政诉讼的最大难题在于“行政机关本位”,即行政机关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法院施加压力,干预司法。因目前法院的人、财、物都操控在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手中,因而这种干预一般都能奏效。行政诉讼司法实践能很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只要行政机关还能干预司法,那么即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的最大难题也还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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