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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从规制企业混合合并的理论发展轨迹来看,国外在规制混合合并行为时,曾经运用过“互惠交易理论”和“构筑防御设施理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唯一仍在适用的是潜在竞争理论(thepotentialcompetitiondoctrine),该理论已成为规制混合合并的主流理论,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该理论通过大量实践证实是目前规制混合合并行为最为有效的一种理论,该理论体系也相对较为完善。因此,我认为在对混合合并进行规制时,我国应首先采纳潜在竞争理论作为立法规制的一个前提,从而弥补我国在规制企业混合合并时的理论空白。 
  4.法律规制的空白加剧了企业合并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合并方面的规定多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话细则》等之中。这些规定不仅非常零散,立法上空白较多,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在立法层次上偏低,大部分规则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权威性不够。同时,这些法规多是从企业法的角度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范的,而非从反垄断法方面规制企业合并行为。在反垄断立法方面,我国从1987年就开始酝酿《反垄断法》,并在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首先规定了四种垄断行为。但直到今天,我国的《反垄断法》仍然是千呼万唤始“不”出来,而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又没有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这使我国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缺少了最为基本的法律支持,加剧了企业合并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散播。而对人们所认为的不会对竞争产生多大影响的混合式企业合并,就更是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来规制了,这更加剧了混合合并行为负效应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加速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将各种垄断行为集中在一起进行规制,从而有效地避免因我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健全而导致我国市场秩序被破坏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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