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郑艳馨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很多企业为了迅速增强其竞争实力,选择了企业合并这种方式。但我国目前对企业合并所致的垄断行为的规制由于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及有力的理论和法律支持而倍显乏力,对混合合并行为导致的垄断更是无心过问。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混合合并的规制进行探讨和研究,从而构筑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关键词】混合合并;反垄断;潜在竞争理论;规制内容
【全文】
混合合并是指处于不同市场领域、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所经营的领域相互独立且无关联的企业之间组成一个多部门企业混合体的合并形式。这种合并是二战后出现的一种新型合并方式,尤其在上世纪70年代达到了巅峰,成为第三次企业合并浪潮的主力军,使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多样化程度极速提高。据统计,在美国1950年至1978年对其最大的200家公司所拥有部门数的调查中,这200家公司所拥有的部门数平均达到10.89个,其中最大的40家公司拥有部门数高达12.95个。
混合合并中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或市场之上,且这些产业部门之间一般没有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因此这种合并一般不会影响市场集中度,对市场竞争不产生直接的消极影响,因而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但随着混合合并行为日趋活跃,当其成为经济力量集中的一种主要途径时,其影响竞争的潜在威胁也就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减少竞争、易于促成垄断、引致不正当商业行为等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采取适当的反垄断规制措施,以避免它对经济秩序的不良影响。对我国而言,在我国目前企业合并风行,而反垄断法又未出台的情形下,探讨混合合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以及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企业混合合并现状分析
我国的企业合并之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更大化而进行的一种企业扩张行为。其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于河北省保定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并由此开始迅速扩展,在短短数年内,就形成了一股企业合并的浪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8年底,全国被兼并的企业已超过1500家,尤其是河北、河南、广东、江苏、四川等省,被兼并企业超过100家。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1万多家企业被兼并,其中也不乏混合合并。从我国近些年的企业混合合并案来看,目前我国存在的混合式企业合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