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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例制与法律的确定性

  以上观点,强调了依照民主程序,让人民制定法律的必要性。然而,事实上,多数人的决定可能是民主,也可能是暴政。最近全球热映的电影《星球大战3:西斯的反击》里就有这样一个场景,银河议会以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使邪恶的西斯首领成为皇帝的法律,从而使民主走向了专制。这并不仅仅存在于科幻电影里。现实世界里,美国总统布什发动了造成平民大量伤亡的伊拉克战争,也是通过民主表决的方法获得了美国国会的战争授权的。因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一定就是公正的,也不可能是完美的。所谓的由人民决定法律的创制,只能是一种设想,而不可能完全实现。很多时候,法律不能告诉人们什么是“法”,而恰恰是判例告诉了人们什么是法。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在节目的案例播出之前,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早已由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实施,但人们仍然无法真正理解,而通过具体的案例,许多原本不熟悉法律的人,都轻易地明白了当自己面临类似情况时应该怎么做。可见,立法机关造法,并不如神话般完美,法官造法,也不像人驯犬般粗暴。
  第二,从法律传统来看,我国没有普通法意义上的判例法传统。11在古代,我国的成文法律相当发达,判例仅起到一种辅助作用,即“以例辅律”。到了近代,我国以欧洲大陆的法律为蓝本,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根据大陆法系的传统,判例不能被视之为法律的渊源。
  在尊重传统方面,我国人与英国人有些相似,区别在于英国人是旧瓶装新酒,保留传统的外壳,赋予新的内容,例如君主立宪制和遵从先例;我国人则是不加辨析地将祖先的话视为天经地义,拒绝改革,例如儒家学说和拒绝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传统,当然应尊重,但不是无条件的。我国古代的“以例辅律”制度对于现代我国的法律体系又有多少意义呢?要知道,现在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而古代的法律基本上已经找不到什么痕迹了。至于我国属于或接近大陆法系的观点,更是值得商椎。在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大量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订了“六法全书”,可以说,解放前的大陆与现在的台湾,属于大陆法系。但现在大陆的法律体系,情况与解放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很难界定究竟属于何种法系了。因为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重新移植西方法律,在结合本土的司法实践而形成的。既有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例如物权法理论,也有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例如对抗制、陪审制,还有受到了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如检察院。与其说我国没有普通法意义上的判例法传统,不如说我国没有完整的法律传统,或者说我国的法律传统是混和的。另外,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吸收、移植的大背景下,还要格守判例不能成为法律渊源的准则,就好像金庸武侠小说里那些门户之见极深的正道领袖一样,有些迂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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