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例制与法律的确定性
林立
【关键词】判例制 成文法 法律的确定性
【全文】
法律是什么?
研究法律的确定性问题,首先得回答一个最基本的法理学问题:法律是什么?这个千百年来困扰了无数法学家的问题,至今仍没有标准答案。运用全世界最著名的搜索引擎Google在互联网上搜索“法律的定义”,得到的结论是:法律,一套规则。注释:1关于一定范围内社会问题的规则;2由国家(地区)政权制定;3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4可以在司法机构被用作判断案件的根据。国家政权制定的强制性社会规则,这大概是对法律定义的通说了。但这一回答仍然是不完全的,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制定法律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是如何由一般性规则上升为强制性规则。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则提出,法律是对法官在面临某具体案件时将如何行为的预测。1 这一预测理论隐含了一种怀疑主义法律观,颠覆了人们对法律通常的理解:法律是客观的,是公正的,是公众意志的表达。但正如人们常说的,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法律同样也不是完美的。“恶法亦法”,这不是一个观点或理论,而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古雅典的五百人陪审团,正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合法”地判处愿意以死捍卫民主的苏格拉底死刑。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在德语中,“纳粹”的意思就是指社会与民主)也是通过民主选举“合法”地获得执政权的。在美国总统林肯签署废奴法令前,极度践踏人权的奴隶制度也是以披着“合法”的外衣,在全世界第一部成文
宪法的诞生地上堂而皇之的存在着。法律并不是绝对的客观真理,而是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2是需要经过不断修正而日臻完善的,是一个从不确定到确定再到不确定的辩证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相对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社会发展构成了一个永恒的矛盾。法律永远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也不可能触及每一个细节,更不可能预见社会发展中将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就不可能为人们提供完整、具体的行为预测模型。
美国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在一个大雪天,一位过路人在经过一户人家的门口时,因为门前的积雪而滑倒了,于是过路人告到法院,认为那户人家没有扫清自家门前的积雪,损害了过往行人的利益,要求予以赔偿。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各家自扫门前雪”是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为什么人们对此还会存在争议呢?是法律没有规定吗?也不尽然,法律条文写得很清楚,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法律尽管清楚,但不可能具体到规定公民均有义务扫清自家门家的积雪。对法律存在争议,并不足为奇。同一条法律,十个人就可能有十种不同的理解。如果法律不能清楚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那么该由谁来说呢?由法院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