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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研究

  制定公约的最新进展是,2005年8月22日,在斯洛伐克举行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圆桌会议上,与会代表讨论了该公约以及政府和体育界如何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问题。在该次会议上,UNESCO总干事指出当前反兴奋剂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因此制定一个全球性质的国际公约是必要的;该公约将国际法的力量用在反兴奋剂的斗争中,并且要确保所有的政府都要从法律上承诺执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如果没有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欧洲理事会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帮助是不可能形成公约的最终文本的。 [8]
  3.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UNESCO总干事于2003年6 月、11月和12月召集了特设专家小组会议,后遵照执行局决定于2004 年1月和5月召集了两次政府间专家会议,并于2004年2月召集了一次届会间起草小组会议。这些会议的结果是形成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第一份草案初稿。2004 年7 月15日将总干事关于《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拟定工作的初步报告,包括《公约》草案初稿,寄给会员国征求意见。2004年12月6-8日在雅典举行的第四届国际体育运动部长和高级官员会议上讨论了草案初稿中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在2005年1月10-14日举行的第三次政府间专家会议的结果是通过了《公约》最后草案,2005年10月在联合会教科文组织的第33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该公约。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全文除序言外还包括43个条款,涉及《公约》的范围、本公约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关系、国家一级的反兴奋剂工作、国际合作、教育与培训、研究、《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公约的修正、最后条款7个部分。
  3.1 公约适用的范围
  这部分规定包括6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公约》的宗旨,主要是促进预防和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最终杜绝这一现象;第2条列述了《公约》中使用的一些词语的具体定义,根据该条款,大多数定义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的定义一致,是体育运动界普遍使用的,从而使《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公约》中的定义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有相左之处,应以公约的条款为准;第3条概述了实现《公约》宗旨的手段,包括缔约国有义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并须确保为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诺,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确定的原则作为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为实现《公约》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的基础,同时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两项《国际标准》(即《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标准》和《兴奋剂检测国际标准》)列为《公约》的附录而不是作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主要与体育运动界有关而不适用于各国政府;第5条确认各缔约国可采用必要的措施同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作斗争,包括立法、法规、政策或行政管理,因为打击使用兴奋剂现象的行动成功与否不是看过程而是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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