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立法存在漏洞
当前破产法及相关立法没有关于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虽然理论上探讨应当适用普通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但事实上大多法院并不要求在6个月内必须终结破产案件,从而致使我行部分破产案件长时间不能终结。另外,当破产企业无任何资产时,法院应当如何终结破产案件,此时如果再要求债权人垫付企业破产费用,就等于是石沉大海,而不出具清算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法院便不可能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应当如何解决此类身陷死穴的破产案件,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三、有关建议
(一)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机关,向政府及时汇报、及时反映、及时解释,争取工作主动。在认真贯彻执行地方政策的同时,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作,遇到不公行为要据理力争,依法维护我行权益。
(二)积极协调处理好与当地人民法院的关系,坚持依法破产,争取以债权人会议主席资格,介入清算组织,参与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全过程。对于法院违法裁定企业破产、否认我行抵押财产别除权等违法裁判现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法院提请复议,必要的时候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三)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沟通,对于有关部门不合法的做法,而作为商业银行的银行不便提出的,可以通过人民银行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其错误的做法。在人民银行参与破产清算组的情况下,以中央银行有维护金融债权职责为由,商请人民银行积极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处理好与破产企业的关系,及时了解掌握破产企业情况,列席债权人会议,认真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陈述和疑问答询,防止破产企业转移和隐瞒破产财产。切实加强对企业破产财产(包括抵押物和破产财产)处理过程的监督,该类财产的转让变现应当以拍卖为主,拍卖底价的价值应以具备较好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准,防止抵押财产高估或破产财产低估。
(五)加强银行自力救济,有些破产案件长时间不能终结,与我行员工不善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银行债权具有直接关系,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正日趋健全的背景下,银行员工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期变被动为主动。另外,对于破产企业已无任何资产而导致案件无法终结的企业破产问题,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无法办理核销的,我行不妨变通一下,想办法通过账务处理支付破产评估、审计等费用,以便早日取得法院的终结裁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六)针对破产法存在的立法漏洞,向当地或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程序,填补立法空白,有效抵制地方政府对破产案件的干预,杜绝司法机关违法裁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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