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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未终结案件调研报告

破产未终结案件调研报告


程武龙


【关键词】破产、未终结
【全文】
  破产未终结案件调研报告
  为有效解决我行破产未终结案件对不良资产比率的影响,我部展开本次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行共有破产未终结案件23件,涉案金额合计约33258万元。其中1999年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1件,2000年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8件,2001年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3件,2002年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10件,2003年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1件;涉及进口押汇美元信用贷款1件,涉及保证人已破产6件,涉及保证合同已过诉讼时效1件。
  二、原因分析
  (一) 政府违法干预破产案件。
  瓦房店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总计6268万元,共计三笔:抵押贷款300万元(已办理抵押登记)、信用贷款3446万元、保证贷款2492万元,拖欠利息合计约129元。1996年11月8日归还本金30万元,本金余额为6238万元。2000年5月17日瓦房店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报(总第1126期)上发布公告,公司内部当日开始进行清算,并要求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00年5月18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瓦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瓦房店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0年8月15日,我行如期申报了破产债权和抵押物破产别除权。在对抵押物客货电梯、推瓶机、供料机、标尺称、六段双滴制瓶机进行评估时,由于政府控制评估程序,致使抵押物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当前抵押贷款本息合计数,我行只有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法院才能裁定我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然而支付现金实质等于泥牛如海,我行无法做到。对于我行其他贷款,在企业资产经过评估程序后,瓦房店市政府还操纵拍卖程序,致使资产屡次流拍,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二)破产财产不翼而飞,破产程序无法终结。
  百纺集团下属三个子公司大连纺织品公司、大连小商品公司和大连针棉织品公司在我行贷款分别为3265万元、2835万元、1620万元,拖欠利息依次为5873万元、4921万元、2766万元,保证人均为大连百纺集团公司。1996年12月31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债务人申请及《关于同意大连纺织品公司破产的批复》(大政[1996]163号)、《关于同意大连小商品公司破产的批复》(大政[1996]164号)、《关于同意大连针棉织品公司破产的批复》(大政[1996]165号)三个政府文件,分别以(1997)民破字第2号、(1997)民破字第3号、(1997)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大连纺织品公司、大连小商品公司和大连针棉织品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我行已于1997年4月30日、1997年4月28日、1997年4月29日如期申报债权并分别参加了于当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该百纺集团三家子公司属于政府操纵突击破产,有逃废我行债务的嫌疑,所以虽然当时破产企业尚拥有部分资产,但我行在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至今没有执行破产法院的决定,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大会。目前法院的态度是,该破产案件可以终结,但需出具破产企业的清算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但破产企业事实上已没有任何资产,无法支付清算费、评估费和审计费。债权人中山广场支行已几经更换领导,虽然均多次过问过本案,但始终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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