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贷款法律手续的几点措施
程武龙
【关键词】贷款、担保、法律手续
【全文】
有关完善贷款法律手续的几点措施
针对我行贷款文件现状,为完善贷款法律手续,化解并防范风险,笔者在对我行贷款债权文书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根据《
贷款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归纳总结了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注意核对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对应性
担保合同(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两者应当具备一一对应关系。针对我行存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未编号或者编号完全一致,以及借款合同未填写担保合同编号(或填写错误)或者担保合同未指明借款合同编号(或指代错误)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未编号的合同应当编号管理;对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编号完全一致的,应尽量作出区分,以便于指代;对于借款合同未填写担保合同编号(或填写错误)或者担保合同未指明借款合同编号(或指代错误)的,应当及时填写完整或纠正错误的填写。
二、合同空白处及时填充完整
空白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能作为我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法律依据。针对我行普遍存在合同空白日后填写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实际填写日期可以鉴定出来,为杜绝此类争端,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将合同的空白处补充完整,尤其是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空白处,比如借款用途、利率等。
三、签章及签章日期及时完善
除非依法律行政法规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外,一般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自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签章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针对目前存在不加盖我行公章或者只盖公章不填写日期,而于诉讼时补盖公章或补填日期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此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我行贷款债权失效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未加盖我行公章或者只盖公章未填写日期的合同,应当及时加盖公章或者将盖章日期填写完整。
四、抵押物清单尽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