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现房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抵押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核对产权人,并留存复印件;(2)抵押人(含共有权人)夫妻双方到场,出具户口簿或结婚证、身份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并留存评估报告;(4)依据评估报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抵押物清单;(5)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抵押登记;(6)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并留存。
办理期房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抵押人提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留存复印件;(2)抵押人(含共有权人)夫妻双方到场,出具户口簿或结婚证、身份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并留存评估报告;(4)依据评估报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抵押物清单;(5)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或备案;(6)取得竣工报告后,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留存房屋他项权利证。
二、我行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品房抵押中存在的问题
1、无法解决房地分别抵押问题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的原则,但操作性不强,且没有进一步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方式,从而造成了现行房地产抵押制度的混乱局面。客观上来讲,严格要求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担保法既然承认抵押财产的多重抵押制度,就没有理由再否定房地产的分别抵押制度,此制度的建立与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一体性并不矛盾。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抵押物在价值上是可分的,就应当认可分别抵押制度,这样做不但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财产流转,而且还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任何一个建筑物的上层都要依附于下层,如同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一样,因此只要允许建筑物分层抵押,就应当承认房地产分别抵押。因而在
担保法已明确房地不可分原则前提下,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房地产分别抵押的问题。对于房地分别抵押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效力上应如何认定?可否认定抵押登记在前的有效,但同时视为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同时抵押?或者在承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为一体的前提下,可否基于两者价值的可分性,认定两个抵押合同均有效?
2、成品房抵押登记无法保障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