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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防范企业改制风险的策略探索

  为提前防范借款人改制,商业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至少补充如下条款:1、借款人如发生改制,应当首先通知债权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2、债权银行有权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资产评估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否则银行有权撤销同意借款人改制的决策;3、借款人改制必须同时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允许其参与改制方案制订及资产评估等事宜;4、借款人如违反前述三项义务,债权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为提前防范担保人改制,商业银行应当在担保合同中至少补充如下条款:1、担保人如发生改制,应当首先通知债权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2、债权银行有权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资产评估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否则银行有权撤销同意担保人改制的决策;3、担保人如违反前述两项义务,担保权人有权提前起诉担保人,要求查封其担保物、其他资产或冻结相应的存款,直至担保权人的主合同债权得到实现。
  (九)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1、国有企业改制要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还应当对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2、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且评估结果应当经由其改制批准机关及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确认;向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应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3、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有困难的,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并经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机关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余款受让人应当提供担保,并应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4、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应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制订,该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5、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的,企业出售合同应当经由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企业兼并协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企业兼并协议无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企业改制,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利益。因此,商业银行面对借款人改制要通盘考虑、认真应对,并不应拘泥于上述意见,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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