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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防范企业改制风险的策略探索

  各地银行、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改制具有直接审批权。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并、合资、拍卖、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经贷款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对于资产分割、处置不合理,银行债务不落实的转制企业,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义务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发营业执照,在其不履行职责时,商业银行要积极协调其履行义务。另外,针对实践中存在工商登记部门违法颁发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作法,商业银行也要大胆及时向其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七)保证人问题不能忽视
  企业改制涉及保证人问题包括两种,即保证人本身改制和保证人对于借款人改制后债务的认可。借款人改制必须提前通知债权银行,允许其积极参与改制并取得其同意,对此已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通知、财政部的通知、人民银行的紧急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然而,对于保证人进行改制是否要通知债权银行?是否应由其参与并取得其同意?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权人提出主张后,其或有负债就演变成实际负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因此对于保证人改制,应当适用关于借款人改制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保证期间改制应否取得保证人同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关于转让部分的债务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制后企业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属于一种债务的法定承继,不属于债务的转让,因此借款人改制应当无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要对改制后企业的相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从依法维护保证人的权益角度讲,保证人对原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是基于其对原企业偿债能力的信任,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强令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偿债能力给予信任,目前于法无据,对保证人也有失公平。因此,借款人在改制过程中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证明,存在着保证人免责的风险。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商业银行在保证人改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在借款人改制涉及保证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文件或者同意对改制后债务承接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证明,必要时应当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改制中面临的其他担保人问题,应当比照上述保证人问题处理。
  (八)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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