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跟踪落实企业改制方案
实践中,在债权银行同意企业改制后,大量存在原企业应注销而不注销或者私自更改改制方案等不依照改制方案进行改制的情形,从而实现原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为防范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应当转变观念,在出具同意借款人改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随时跟踪落实改制方案的实施,并借助政府权力积极监督改制方案的执行,以依法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四)提高改制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
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解决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种有效途径。建立健全我行有关企业改制的规章制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让业务人员了解什么情况属于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可能对银行债权造成何种影响,以及防范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从而最终达到能够从容应对借款人改制行为。
(五)积极参与企业改制
商业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对于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或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参与产权转让的全过程,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如果出售收入为零或负值或者出售收入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应与受让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落实担保措施;对于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商业银行要与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签订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落实担保措施;对实行分立的企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分立后的各企业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不得随意免除资产承接人的责任;对于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商业银行要依出资比例同比或依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落实金融债务,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或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改制,商业银行应当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债务承接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或签订其他合同并落实担保措施。另外,商业银行在企业转制前,还必须参加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及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交换和变卖转让处理工作,以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六)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