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防范企业改制风险的几点对策
企业改制是我国的一种创新,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法院受理如下几种形式的企业改制纠纷: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企业改制是一种新生事物,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通知。企业改制中的“企业”究竟包括哪些类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常见的改制企业一般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我国的企业改制处于探索阶段,始终没有规范有序进行,因此债权银行在防范企业改制风险时也应积极探索、区别对待。
(一)严把企业改制同意关
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因此,债权银行的同意是企业改制的必经程序,商业银行在得到借款人改制的通知后,必须立即申报全部债权,依法有效落实全部债务,并经由法律事务人员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后方可作出同意改制的决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借款人改制不通知债权银行,在改制完成后才通知银行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决策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提起诉讼解决。
(二)严格审查企业改制审批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要制定改制方案,该方案可由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须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改制进行审查时,必须指出应当审查的政府批准文件,商业银行在作出同意改制的决策前,必须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政府批准文件,并对改制方案和批准文件没有异议。
关于集体企业改制是否实行批准制度,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也要制定改制方案,并经由主管部门批准。为防范风险,建议商业银行比照上述国有企业的情形审查集体企业改制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