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缠身收贷,盯人收贷。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适度打一些“擦边球”,逼迫有钱不还的企业主要责任人偿还贷款;
(6)让利收贷、招标收贷。通过适当减免部分罚息、复利等,实施全行范围内全员招标清收,调动全体员工的力量进行清收。
6、建立健全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制和奖励制,调动积极性
清收不良贷款(包括一逾两呆贷款和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贷款)特别是两呆和可疑、损失贷款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但只要措施得当,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就会有较好效果。一是要制定清收目标,明确聘期内或年度清收总目标,按月分解,化整为零,循序渐进,使清收人员在心理、时间上容易接受,减轻畏难情绪,增强清收信心;二是要确定主攻重点、难点,明确具体清收单位的责任人,同时明确规定贷款发放时经办人、审批人、介绍人、担保人各自的责任,要求他们配合协作或以他们为主清收;三是要实行经济奖励,按收回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建立清收专项奖,坚决考核兑现,做到上不封顶,奖不眼红;四是实行定价清收承包制,如对已核销呆坏帐贷款,经过评估定价,公开招标,对中标或承包人,不保不包工资费用,除规定清收上交部分外,余下部分归中标人所得,以此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达到保全盘活信贷资产的目的。
7、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债权管理职能,协助其作好如下工作
一是组织金融机构大力宣传“重信守约”企业,对信誉好的优质客户给予重点支持,示范社会,提高公众的信用观念;二是利用账户、贷款卡手段遏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要加强企业的账户管理,查清有贷款的企业不在原贷款行开户或转存他行的情况,使企业的资金锁定在银行监督的“户口之内”,使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无空可钻。对尚未结清银行信贷业务,即将进行股份制或合作制改造,以及兼并、出售、拍卖、租赁、承包、合资、分设等改制企业必须落实金融债务,并凭各市、县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办理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要在银行系统内部公布其“黑名单”,各行社要从开户、结算、现金、贷款等方面对其实施联合制裁,以保护信贷资金安全,促使企业“讲信用、守信誉”;三是人民银行要同经济综合部门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凡是有尚未结清银行信贷业务而进行改制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领取发票时,在向外经贸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时,除了提交规定的各项有关资料之外,还必须提交市、县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此项工作的开展更是需要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
8、加强组织领导,创造齐抓共管新格局
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关系到银行信贷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关系到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和贷款存量的优化以及增量的有效投向。因此,基层银行的有关领导要亲自参与并抓好这项工作,配置专门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做好这方面的内外管理工作。要由信贷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以实践水平高、专业能力强、法律知识精通的人员组成专班,负责经常、及时地与当地党政有关领导、体改委、经贸委、法院、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保持联系和沟通,配合当地政府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实时地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反映,及时研究对策和办法。
9、分行法律事务人员积极参与,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事项,仅靠银行业务人员不可能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人员参与制度,对于我行实际发生的企业改制事项,业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部门,由业务部门提供资料和情况,由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和决策,互相配合,共同落实我行债权承接事项,避免出现漏洞,造成我行债权损失。同时,信贷业务人员的政策法律基础知识,对于做好改制案件的前期防范工作也十分重要,因此,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相关法律意识是解决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种有效途径。这就要求我行法律事务部会同相关部室及时建立健全我行有关企业改制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制订奖惩办法,加强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
商业银行法》、《
公司法》、《
合同法》、《
担保法》、《破产法》以及有关企业改制的中央及地方政策、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知识培训,使业务人员了解到:什么是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有哪些不规范的做法,不规范的企业改制可能对银行债权造成何种影响,国家、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企业改制中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如何防范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并相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并让与贷款企业接触最多的业务人员充分发挥企业改制的屏障作用,以从根本上防范企业改制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