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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改制看银行信贷风险防范

  3、对症下药,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措施,实行一厂一策、一户一策
  (1)对个人或集体买断企业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理解和支持,大胆寻找法律和政策保护,注重把握“法”与“情”的有机结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企业的配合,在企业变更法人实体、名称或法人代表之前或之时,及时重签合同,更换借据,办理合法、足额的有效抵押,明确归还贷款本息责任。
  (2)对组建企业集团的,要督促企业依法按资产的划分比例来分担清偿旧贷款的责任,实行成员企业之间的贷款联保,分别与集团及成员企业签订贷款调剂使用和担保协议。
  (3)对实行兼并联合的,要督促企业对其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按照“债随有效资产走”的原则,重签借款合同、更换借据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4)对合资合作及联营的,要在有效评估的基础上,坚持由新企业承担尽量多的原有贷款责任,办理股本质押。
  (5)对实行股份制的,要参与并坚持用售股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在资产、股权抵押的前提下,将贷款按比例量化到股东。
  (6)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原企业所欠银行贷款仍旧由出租方或发包方承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责任。承租费不得低于与承租财产等额贷款的利息以及资产折旧和其他费用之和,坚持承租收入按合理比例偿还贷款本息。
  (7)对出售拍卖的,要参与评估和确定合理的拍卖下限价格。己办理银行贷款抵押的,银行享有抵押物拍卖的优先受偿权利,企业整体拍卖并有拍卖款的,可以就该拍卖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8)对倒闭破产的,要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方案的制订,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理时,要尽可能采用拍卖招标等方式,对在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账损失,不予申报核销,按国家规定,由银行在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
  4、对少数恶意逃废债的“钉子户”,坚决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信贷资产保全,营救风险贷款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基层银行干部职工,必须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信贷资产保全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这是时代提出的迫切要求。在采用诉讼手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是否起诉作出决定时,要详细调查债务人的财务、资产和经营状况,并认真研究诉讼时效;二是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诉讼方案;三是正确选择受诉法院;四是正确选择被告人:如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要弄清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以此确定新的债务承担者;五是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要善于发现和利用对银行有利的一切法律规定;六是注意执行时效;七是委托懂法律、懂金融、有丰富经验,同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强责任心的代理人等等。
  5:大胆探索和推行各种保全信贷资产的方式和方法
  在盘活企业和银行信贷资产的实践过程中,要广开思路,大胆探索,只要是有利于搞活企业和银行贷款的一切方式和方法,都可以试行。
  (1)抵贷开发。对有闲置土地或厂房的企业,银行可收回房地产,用以抵贷,然后再寻求客商共同开发,最终实现还贷付息;
  (2)土地置换,易地改造。对部分有区域优势而经营不景气的企业,银行可促使其对原厂出售转让,获取资金重新建厂和还贷;
  (3)抵贷返租。对经营不善、欠息较多、资产较多的企业,实行以部分有效资产抵偿银行债务,然后由银行通过招标租赁,用租赁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4)曲线收贷。如A企业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B企业又需要利用A企业的一部分有效资产,此时银行可协助政府将A企业的一部分有效资产划拨给B企业,由B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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