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四位一体”信贷风险监控体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信贷经营(包括资产保全)部门实施风险控制;二是信贷决策审批部门实施审查把关;三是信贷法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四是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和督促。“四位一体”风险监控体系,强调的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监控效果,而其内部四个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其中,信贷经营部门的风险控制为第一道防线,包括信息采集、风险初审等,是基层银行防范风险的基础;审批和法规部门的作用在于把关和补救;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在于后台检查和督促、督导,这些作用不能互相代替。
(2)加快实施信息共享工程,夯实风险防范基础。信息共享是“四位一体”机制运转的基础,也是各项信贷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目前基层银行虽然有会计、信贷和统计等信息基础,但依然存在信息资源不能完全共享的问题。同一信息,不同部门的信息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时常发生,不能真实反映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基础数据信息不全,不能准确、详细反映资产状态,无法满足风险控制要求;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动态信息太少且滞后,仅仅依靠会计和信贷信息系统,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受财力所限,部分基层银行特别是亏损行缺少信息共享设备。因此,商业银行首先要扩展信息来源,增加与客户和信贷业务往来有关的动态资料,提高信息可加工性。其次要提高业务处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自动化水平,并使信息采集与业务处理同步进行。最后还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加信息共享价值。
(3)加强信贷风险预警分析,提高风险预警能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体系的开发,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基层银行还处于摸索应用的状态。因此,设立一套科学合理又比较容易操作的信贷风险分析体系,对于基层银行及早发现信贷险情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还要结合各地不同的政策和地方实情,不断完善和改进研究方法,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注意吸取国内外其他商业银行先进的信贷风险监管经验,充分发挥在实际预警中有较好作用的各种应用和计量工具,把当前存在各种改制迹象的贷款客户列为重点观察对象,将信贷风险控制和化解在萌芽阶段。
(4)结合基层实际,弥补制度缺陷,发挥风险制度内控作用。目前基层银行大多设立了不同形式的信贷风险管理机构,也初步制订了一些信贷风险防范制度和操作办法,但相对于总行的要求和制订制度的目的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制度设计有漏洞,主要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许多政策、制度互相撞车;制度滞后于信贷风险的变化;制度条文不准确,被操作者误解、曲解;制度约束疲软;制度执行处罚不力,导致有章不循。因此,弥补制度缺陷是一种经常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要基于以下两点基本判断:一是永远发挥作用的理想的制度是不存在的,随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变化,制度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二是任何东西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不断创新机制,有所发展,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及时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修正、补充和调整。
2、深入调查,主动参与,搞好服务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都将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同时也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基层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加强信息采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制动向,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制订相应的措施、办法,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基层银行都要主动参与。不仅要参与企业转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定,更要参与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把银行信贷管理贯穿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对于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应据理力争,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防止悬空银行贷款。同时,对符合国家政策且有利于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暂时资金需求,银行要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帮助企业筹集资金,要为改制企业在项目论证、信息咨询、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新的经营机制,使其经营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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