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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改制看银行信贷风险防范

  1、各分行法律事务人员平时应注意搜集、整理和分析企业改制方面的案例,必要时就典型案例与知名法律学者展开研讨,为其提供素材,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及时向总行反映情况,由总行出面呼吁立法机关在法学研究基本成熟时,应尽快出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对国有企业的企业产权关系,企业法律形式,企业改制行为的效力,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产生、消灭和变更以及纠纷的解决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审判确立依据。
  2、针对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银行方面可以逐步审慎地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阐明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是“鱼和水”的关系,没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输血性”贷款,国有企业改革难以维系;党委及政府各部门应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银行就是保全局”的观念,对行政干预贷款的人员,不提级、不异地做官,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信用差、拒不偿还贷款本息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政策上不予支持,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任职、评先、奖励晋级、职称评定、出国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必要的制裁。最终,地方政府要力图创建地方金融安全区,营造“讲信用、守信誉”的社会氛围,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把维护银行利益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并加强与银行的配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企业改制案件的公正审理。
  3、加强对企业的信用宣传,使企业普遍认识到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和财富,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基,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重信用,守信用的氛围。同时要告诫企业:企业不能将银行贷款看成是“唐僧肉”,靠逃废银行债务来减轻债务负担。应该认识到靠逃废银行债务不仅解决不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反而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堵塞了融资的渠道,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只有讲信用才能使银行对其多投入,自身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要增强维护金融债权就是维护企业自身信誉的意识,积极配合银行严格依法落实银行债务。银企靠信用生存,靠信用发展,只有逐步建立起以信用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恪守信用、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才能真正实现银企“双赢”。
  4、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而言,必须以入世为契机,及早与政府脱离隶属关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国家控股、企业内部员工、社会个人入股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经营者、管理者既有内外压力,也有动力,经营规范,业绩优秀。同时还要模仿西方发达国家进行规范的公司化经营、商业化运作,即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激励机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改变现有银行依行政区域设立组织机构的方式,将分行改组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允许相互控股,造成不同利益主体,使之集团化、决策分散化,形成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即内部组织市场化;健全各种经济责任制,如资产占有制,行长(经理)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以及有效的制度约束;在人的因素上,改革人事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银行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银行的信贷管理人员、要及时学习新形势下有关改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企业改制动态,认真剖析不规范改制作为对银行信贷资产的保护,通过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内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综合防范手段,及时控制和消化信贷风险。
  (二)当前策略
  1、从健全内部体制入手,构建“四位一体”的信贷监控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及预警机制
  自1999年实施新的信贷体制改革以来,各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都实行了审贷分离、前后台分开的作法,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基层银行在实施风险监控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认识不高、主要精力放在抓存款抢份额等原因,防范风险效果不尽人意,突出表现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信息滞后、预警能力不高;许多企业改制后,基层银行还在“雾里看花”,没有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抢抓化解风险的良机。因此,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基层行必须尽快建立现代化信息系统和“四位一体”风险监控体系,按照符合改革方向、以职论责、权责对等、岗位负责的四项原则,从构建内部机制入手,切实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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