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贷款企业,在实施租赁、承包经营过程中,只注重将企业的资产进行租赁承包,而不落实银行贷款的偿还责任。一方面,企业的资产被少数个人以承包、租赁的形式所占有,短期行为严重:承包者个人通常采取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的办法,在短期内迅速获利,致使企业资产以极快的速度损耗、贬值,所获利润则由个人所得,从而致使原来作为银行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的方式将资产转移给了承包者个人使用,而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由过去的直接面对企业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而极大地削弱了银行的监管力度,增大了清收贷款本息的难度。有些企业在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没有考虑偿还银行贷款,从而致使银行贷款形成不良,遭受损失。
(三)不规范的兼并、联合、合资使银行贷款悬空
企业的兼并、联合,是由几家产品相同、相近或相关的独立法人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化集团,实行集团经营,从而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然而企业在实行兼并、联合后,由于原有贷款法人的消失,模糊了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组建的企业又不分配偿债比例,不办理新的抵押或担保,致使原有贷款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集团的成员企业一般均为跨区域分布,基层银行不易跟踪管理,使贷款归还渠道受阻,增强了贷款管理和回收的难度。还有一些企业在实施兼并的过程中,故意回避银行债权,精心策划只并权益,不并债务,原企业不复存在,新企业又千方百计抵赖旧账,最终致使银行债务悬空;或者以“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银行贷款包袱。此外,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合资合作及联营各方通常要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组建新的企业,而贷款企业一般都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与贷款的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债务逐渐变成呆帐,导致贷款悬空,追讨无门。
(四)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银行债务
实行股份制改造是目前企业转制经营中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实践中的国有企业大都是在原有企业基础上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本来,实行股份制改造,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理顺经营体制,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然而一些地区、一些企业却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银行债务的工具:一种方式是当准备只将一个分厂或一个车间改制成股份公司时,却计算总资产,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而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担债务;另外一种方式是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同时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这就使本来就已资不抵债的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的银行贷款由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从而使贷款偿还责任悬空。
(五)不规范的注销登记及破产导致银行贷款客户法人主体资格消失,银行债权难以落实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的有关规定,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设立清算组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但部分企业因改制而需要注销原企业时并未依法成立清算组,也不通知债权银行,甚至根本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专门为此聘请了法律顾问,研究如何悄悄地组建新企业,悬空银行债权。例如当银行贷款没有办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时时,由于贷款债权处于模糊状态,改制企业即可随意指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某一空壳企业或仅有少量资产但有大量债务的企业承担债务,实际悬空银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