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制概述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之路,始于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初。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3年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10月到1986年底,以实行以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方式的阶段。第三阶段是从1987年到1993年底,从“放权让利”转变到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上来的阶段。第四阶段是从1993年11月起,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的阶段。
企业改制就其实质而言,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实际上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时也可以说是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在我国,企业改制,实际上就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它是把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附属物改制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主体和经营主体;从行政调拨、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改制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主体;从“小社会”、“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组织改制为高度专业化、开放性的法人;从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工厂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民主化、合理化以及风险分散化的公司;从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单位式企业改制为权利与责任共存、权利与义务均衡的法人。
企业改制是为了挽救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命运,使之从旧的经济体制中摆脱出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上来看,国有企业改制包括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所谓“债转股”)、企业承包、租赁和托管经营、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合并、分立等。
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可以有力地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并可以最终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然而,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对待新生事物,我们应该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从实践的角度看,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各地在制度创新上有许多大胆的尝试,但这种实践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统一的政策法律依据,这就导致我们不仅在对企业改制的认识上出现了很大的差异,而且在具体作法上五花八门、各行其是,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危及到了银行债权的安全。
二、企业利用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的样式分析
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是相生相随的,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使其依赖于政府的扶持救助,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输血性贷款”和扶贫政策,而国有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又取决于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实践证明,银行在企业改制中最容易遭受侵害。银行债务一直是困扰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障碍。在旧的经济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确,在银行债务问题上界限不清,这是基本的事实。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银行政府之间关系的变化,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偿还高额的银行债务。一方面国有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否则毫无出路;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样企业又不得不承担原有的银行债务。因此,企业利用改制机会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引发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具体剖析如下:
(一)不规范的个人买断或集体买断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名存实亡或部分丧失,形成“两呆”贷款
在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将产权出售作为摆脱银行债务的方式,有意无意地在产权出售中或者通过企业产权出售来逃避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在产权出售之前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评估不规范,随意定价,名卖实送;有的高值低估,廉价转让;有的企业产权出售程序不当,手续不全,严重违反“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如某地区某国有拖拉机厂的当地政府以人民币一元钱的价格将该厂全部资产卖给当地一私人,仅提出买者应承担原有债务的具体安排。银行信贷人员上门落实债权时,个人买断后的业主先后提出新增贷款、减免利息、延期还贷、降低利率等要求,并以此作为续签贷款合同的条件。基层银行出于保持贷款的法律效力和收贷收息任务的压力,经不起拖延,往往违心放弃了部分贷款利息,降低了贷款利率,延长了贷款期限。这种少数私人业主钻法律和地方政策的空子,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加大了信贷风险。
(二)不规范的租赁、承包和转让加大了银行信贷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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