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在日本最受欢迎的棒球运动,日本有两个职业棒球联盟和十二支职业棒球队。1948年职业棒球队组成了日本职业棒球组织,该组织是一个企业法人。1951年棒球联盟和棒球队签署了棒球协定,该协议中规定了棒球联盟的组织工作,例如召开委员会和俱乐部老板会议、统一的棒球运动员合同、棒球运动员选秀、自由球员制度等。不过根据日本职业棒球协定的规定,这些运动员合同都是附意合同,[12]有违反合同自由的嫌疑,因为管理者一方单方面地强制运动员一方签订合同。
(二)会员合同。日本传统的高尔夫俱乐部是会员制的企业法人,并由其会员自己组织和管理。高尔夫俱乐部多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其会员持股成为股东,并将俱乐部的管理机制同俱乐部的组织机制分开,成立公司负责俱乐部管理以期盈利。高尔夫俱乐部成立的公司通过收取会费吸收会员,而且会员并不具有俱乐部的股票,不能成为股东。公司通过提供优质的设施和高尔夫教程的方式获得高额的会费,俱乐部会员与公司签订在一定时间内返还会费的合同,其他各体育运动俱乐部也效仿建立起了会员体制。但是由于1990年以来日本经济的不景气,公司并不能将钱交还给俱乐部会员,由此出现了许多相关诉讼案例。1992年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如高尔夫运动会员
合同法,着重强调了公司管理和财务的信息公开。[2]
(三)休闲用地法。1987年日本通过了综合休闲用地发展法,旨在充分发展体育运动、娱乐活动、文化活动等休闲活动用地的整体用途。根据该法,私人公司可以自由经营附带膳宿的滑雪场和海边休闲胜地,不但免税,而且不受行政约束。其结果最终建成了大量的体育休闲胜地,但是建设体育休闲胜地对环境的破坏和经营主题公园的企业集团的破产却受到了批评。
六、体育争议的解决制度
除了有关体育事故的案例外,日本法院做出的涉及体育运动的案例非常少,而且其对于在日本比较流行的体育运动譬如棒球和足球而言是没有任何的实质性意义的。其主要表现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多数争议涉及体育运动协会或者类似组织的内部裁决和规章制度,除非它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否则日本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这些争议的;另一方面,日本法院的判决多是有利于体育管理部门或者体育协会的。[12]
在仲裁方面,日本女游泳选手千叶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状告了日本游泳协会的仲裁受到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千叶铃是第一个寻求体育仲裁法院仲裁的日本运动员。[13]然而,考虑到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差异日本方面还是决定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日本体育仲裁研究会在2001年7月还提出了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解决体育方面的纠纷问题的独立机构的具体方案,机构名称定为日本体育仲裁中心。该中心准备实行法人化,使之成为一个专门机构,但中心运作资金仍由日本奥委会及日本其他体育协会负责。日本于2003年4月上旬经奥委会、体育协会、残疾人体育协会出资联合成立了自己本国的体育
仲裁法庭,主要负责受理运动员的诉讼,及对可疑的兴奋剂事件进行处罚等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