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方面,尽管有关机关颁布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和行政法规,譬如《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公共体育文化设施条例》等都有关于体育场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过于笼统,即使列出了详细指标,也难免执行不力。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尽管我国教育部于2002年出台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但是其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只是具有指导作用,而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关于体育事故伤害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因此,需要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尽早制定和实施针对性更强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工作予以法律保障。
结合日中两国的相关规定,作者认为在学校落实体育教学,促进青少年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在体育教育方面,我国应通过专项立法,增加财政投资,保证学校基本体育设施的建设;减少校园事故的发生,成立相关组织处理校园事故,明确相关责任。而在体育场馆建设方面,通过国家立法,明确体育场馆建设的主管部门、场馆用地的批准与保护、资金来源、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以及体育场馆及其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举办各种体育运动会以及与体育相关的活动。同时国家要扩大体育资金来源途径,走国家和社会体育投资相结合当方式,使体育经费的来源结构多元化;适当增加体育基建投资,采用灵活多样的场馆建设方案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加强场馆的使用与管理,采取一定的监督措施和惩罚手段,确保场馆达到最高的使用率。
三、体育社会团体以及相关法律
日本的体育社会团体既有社团法人也有财团法人,但是更多的体育社会团体并不具有法人资格,称为非法人组织。1995年神户地震以后,日本开展了一场致力于将自愿组织纳入法律体制之下的运动。1998年出台了非营利组织法,以促进专门的非营利活动的开展。该法中的非营利活动包括体育运动,并且根据该法设立的非营利体育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必须每年向政府提交财政报告并接受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成员,所以仅有七百多个体育社会团体成为非营利体育组织法人。非营利体育组织法人经过改变成为社区体育综合俱乐部或者地方俱乐部联合会。
日本奥林匹克委员会在1911年与日本体育协会同时成立,并一直归属于日本体育协会。日本体育协会同全国五十四个体育联盟和都道府县的体育协会相互协作,共同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举办全国体育盛会,资助基础体育运动俱乐部,体育运动大众化,培养体育运动教练,加强体育医学和体育科学的研究,促进国际体育运动交流和促进全民健身运动。[6]1989年,日本奥委会独立出了日本体育协会。日本奥委会作为独立财团法人,其主要任务是发展体育运动以支持奥林匹克运动,通过体育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友好交流作贡献,同时为国家振兴体育、培养竞技体育选手而努力。[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