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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体育法及其对我国相关体育立法的借鉴

  1961年《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作为业余体育基本法颁布实施,其制定表明了政府促进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的意愿,而其中的“体育”是指为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而进行的竞技比赛和体育锻炼,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活动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1]其内容包括以下若干方面:促进体育运动事业的基本计划、全国体育运动会、鼓励举办体育赛事包括体育课和运动会、振兴青年和工人的体育运动、鼓励户外活动、培养体育指导员、扩建体育设施、合理利用学校体育教育设施、提升国际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运动员身份、防止体育运动事故、促进体育科技的研究、体育促进委员会、体育教育委员会、国家支持以及地方支持等。《体育振兴法》扮演着促进体育运动发展的重要角色,例如,全国47个都道府县每年举行一届全国运动会以促进体育运动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并且完成了必要体育设施的建设。不过体育振兴法还是受到了批评,因为其中规定了太多的指导性、计划性条文。而且由于其并没有强行性,所以政府并不必须履行任何的义务,以至于仅仅制定促进体育运动事业发展的基本计划来配合体育振兴法就用了38年的时间。体育振兴法原本仅适用于业余体育,但为了实现促进体育运动事业发展的基本计划,体育振兴法进行了修改以便约束体育彩票机制。[2]
  1961年《体育振兴法》的颁布,预示着日本发展体育的重心开始向侧重于“普及”转移,因为该法的宗旨及其中的条款更有利于体育的“普及”。东京奥运会后,日本陆续出台了促进“普及”的一系列措施性政策。1964年12月,内阁发表了《关于增进国民健康和体力对策》的决定,发起增强体力的国民运动,以提高国民的体力和健康水平。1972年12月,文部省又发表了《关于普及振兴体育的基本策略》。这个旨在促进“普及”的体育发展中长期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发展体育的重心完全转移到侧重于“普及”上来。文部科学省在1989年11月和2000年8月分别出台了《关于面向21世纪的体育振兴策略》和《体育振兴基本计划》,将终身体育和竞技体育作为至21世纪初体育发展的重点。以20世纪80年代末期为分水岭,日本的体育方针在此前是侧重于体育发展的某一层面(提高或普及),而在此后是兼顾体育发展的两个层面(普及与提高)。[3]
  但是在一些问题,譬如体育事故的法律问题,振兴法并没有涉及。体育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体育事故方面的案件也是数不胜数。在日本体育法协会内,许多成员从以下方面看待体育事故的法律问题和原则:风险分担、民事责任的免除、排除条款、安全保证义务、争议解决机制、侵权责任、风险控制、双方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事故赔偿责任等。虽然日本有关体育事故的案例很多,但是并没有专门的规范体育事故的法律法规。[2]
  至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里的立法空白,结束了中国体育长期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中国体育事业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而在涉及体育运动的普及以及振兴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条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因此,发展体育采取“普及为重点,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也符合我国《体育法》的宗旨。当前在发展体育的过程中,既要以大众体育为重点,又不能放弃发展竞技体育。不过,我国体育法的颁布已有十年有余,其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体育运动的发展状况,因此适当予以修改已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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